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宁政办〔2014〕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4〕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由市政府统一启动或中止。当全市物价相关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临界条件或低于临界条件时,由市物价局提请市政府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市物价局根据市政府部署要求,书面通知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区办等部门启动或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国家统计局宁德调查队于每月12日前(重大节假日酌情延后)将上个月相关指数报送市物价局。

二、全市制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测算方式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低收入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进整计算。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

三、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社会保障、老区等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人数及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尽快拨付补贴资金,以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财政、民政、社会保障、老区有关部门完成补贴发放后,须将有关数据反馈同级物价部门汇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此前关于联动机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福建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

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

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闽价综〔2014〕70号

我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3年多来,全省各地认真组织落实,较好地发挥了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为完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启动条件。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或CPI中粮食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已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为低收入价格指数)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统称为设区市),可采用该指数作为启动依据,其启动临界条件参照CPI启动临界条件的要求合理确定。

二、明确联动方式。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进一步下放至县(区)级。当本设区市CPI(已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作为启动依据的,用低收入价格指数)或者CPI中粮食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临界条件时,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已启用低收入价格指数作为启动依据的,用低收入价格指数)和CPI中粮食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设区市低收入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进整计算。未编制设区市低收入价格指数的,采用设区市所在地低收入价格指数。平潭综合实验区在编制采用低收入价格指数之前,参照福州市城区低收入价格指数。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20元,各地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

四、确保及时发放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每三个月发放一次的办法,设区市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额,确保在第3个月当地CPI月度价格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款项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明确补贴资金来源。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比例承担,设区市应及时报送材料,省级财政按对下结算办法给予补助;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等其他补助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分担办法由设区市政府确定,省级将视情况继续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和公共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六、认真执行工作机制。各地要认真执行联动机制的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当地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指数数据;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次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后,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联动机制是落实保基本、托底线要求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好联动机制完善工作,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联动机制完善工作,并将完善情况及时报送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跟踪落实,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相关情况。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访谈、困难群众参与互动等各种形式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全面、理性地看待联动机制作用,保障联动机制完善方案平稳实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此前关于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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