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职责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15〕121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进行全面调整的文件精神,2014年莆田市人民政府重新组建了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莆田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同时设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城厢、涵江、秀屿、湄州岛、北岸等6个基层分局,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为使基层分局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更加有效地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现对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城厢、涵江、秀屿、湄州岛、北岸6个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行使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职权职责明确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食品(含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受理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申诉举报,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的稽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实施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办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