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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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14〕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深化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关于深化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2014年6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4]65号)精神,持续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和扶持社会资本办医,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缓解群众看病就医压力,决定在《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医发〔2012〕619号)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见如下:
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主治医师),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均可在全市各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不受行政区域和医疗机构举办主体限制。医师执业地点除第一执业地点外,可在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选择一家进行多点执业。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由本人直接向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合格同意增加第二执业地点后,由本人向核发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备案。
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卫生行风规定,同时不得在第一执业地点规定工作时间内进行多点执业,应保证第一执业地点的工作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因多点执业影响第一执业地点正常的医疗秩序、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应与拟第二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多点执业协议,约定医师在该医疗机构的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以及报酬等。
五、多点执业协议要明确医师第二执业地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该医师和当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应当由该当事医疗机构和该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负责处理。
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或取消,仍按《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福建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格填写,但其内“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无需填写。
七、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的其他条件,仍按《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医发〔2012〕619号)要求办理。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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