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莆政办[200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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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按照市政府《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6]145号)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现就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范围对象
(一)整治范围。全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含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县道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路牌、宣传栏、橱窗、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路灯灯杆悬挂、电力杆塔悬挂、交通护栏广告等。
(二)整治对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但手续不完整的户外广告;超出批准期限和范围的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的);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户外广告(含破损、残缺、不洁的);经批准设置,但未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
二、处理原则
针对户外广告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予以保留。经批准设置且期限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符合标准的户外广告。
(二)予以收回。经公开招标拍卖,但设置期限已满的户外广告,由广告位权主管单位予以收回。
(三)限期整改。予以保留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发布内容等方面不符合标准的,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标的户外广告。
(四)自行拆除。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擅自改为商业广告的;经审批但未经招标拍卖,且设置期限已满的户外广告。
(五)强制拆除。限期拆除未到位或无业主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予以罚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告违法现状和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可与限期整改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用。
(七)招标拍卖。整治期间,广告位权主管单位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所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并组织公开招标、拍卖。
三、方法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2月下旬—3月上旬)
1、摸清底数。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列出户外广告明细表(包括广告的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内容、运营商名称、合同期限等),提出处理意见。
2、广泛宣传。发布整治工作通告,新闻媒体负责宣传报道,营造氛围。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二)自行整改阶段(2009年3月上旬—3月中旬)
相关部门向户外广告经营者送达予以收回、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通知书。属于收回的户外广告由广告位权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并办理有关收回手续;属于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的由广告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3月下旬—4月中旬)
对期限在规定内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违章广告,组织力量予以强制拆除。实施强拆时,可根据户外广告的性质和类型,以区域和路段为单位有计划、分批次进行。对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大型违章户外广告可整合执法力量,组成联合执法组进行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4月下旬)
对各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体检查考评,整治工作不彻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限期整改。在此阶段,建设、公路、城乡规划、民政、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单位要分别提交户外广告位权市场化配置工作方案,分批次对所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四、组织领导
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林庆生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李力利、李飞亭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承担的具体科室,切实抓好整治工作。
(一)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在市监察局)负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以及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氛围。
(三)市委文明办负责公益性广告资源的调配。
(四)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路局等单位分别提供户外广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清理整治的户外广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审定户外广告整治名单,会同户外广告位权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会同法制部门修订《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载体广告有偿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并尽快制定莆田市公共用地、公共交通载体户外广告以及户外招牌广告、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规划设置技术标准。
(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向广告商发放予以收回、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通知书。对限期内没有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没有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七)市工商局负责广告经营者资质认定、诚信档案建立,审核户外广告内容,对违规违法单位或个人予以依法处理。
(八)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强制拆除中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坚决惩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规范道路交通设施、交通管理宣传牌,对涉及道路通行、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提出处理意见。
(九)市法院负责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户外广告拆除案件,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十)市招投标办负责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活动的日常监督。
(十一)市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
(十二)莆田电业局负责对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予以停电。
(十三)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政府配合市直相关单位抓好整治工作。仙游县、涵江区、秀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优先保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将整治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岗、到位、到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各部门开展整治工作情况将纳入2009年绩效评估内容。
(三)严格程序,文明执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依法执法,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引导广告经营者对不规范的户外广告自行整改或拆除。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做到边整治、边巩固提高,积极探索户外广告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户外广告设置权市场化配置工作,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建立广告经营者诚信档案,对不支持、不配合整治工作的,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两年内不准参与莆田市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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