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肇府办〔2015〕4号 |
颁布日期:2015-04-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肇庆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61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3〕4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下称《大气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以下称《行动方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6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3〕495号)和市政府与各地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称《目标责任书》)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大类,实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为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各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在2015年6月30日前各地已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要通过验收投入运行。从2016年开始各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进入正常运行阶段,2017年的各地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的下降(以2016年数据为基准)比例或控制情况作为终期考核指标数据。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计分,分值均为100分,再按照各占30%和70%的权重计算综合考核得分,2014—2016年主要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加分的形式体现。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中,2014—2016年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评为优秀、或提前且大幅超额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2014—2017年空气质量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可评为终期考核优秀。
第五条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地区,以及连续发生大面积严重污染、重度污染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六条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改善本地区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依据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治理任务,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按照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各地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七条各地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从2014年起每年对《大气十条》、《行动方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对2014—2017年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终期总结,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总结报告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总结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织开展,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提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市财政局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地区,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该地区提出整改意见,并暂停下年度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一年内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一条市直部门对职责范围内重点工作任务督导不力的,市政府将予以专项督办。
第十二条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地区,将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及市督导部门责任分工
http://zwgk.zhaoqing.gov.cn/zq310/201505/t20150520_285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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