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村镇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51号)
(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二、《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02〕第21号)
(适用期已过)
三、《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及支付比例的通知》(衡政办〔2003〕4号)
(适用期已过)
四、《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3〕15号)
(已被新文件替代)
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办字〔2003〕48号)
(适用期已过)
六、《衡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04〕第1号)
(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
七、《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衡政〔2004〕45号)
(适用期已过)
八、《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调整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4〕33号)
(适用期已过)
九、《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衡水市规划局、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衡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字〔2004〕15号)
(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
十、《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在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衡政〔2005〕41号)
(适用期已过)
十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衡政函〔2005〕56号)
(适用期已过)
十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05〕77号)
(适用期已过)
十三、《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衡政办函〔2005〕40号)
(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十四、《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函〔2005〕51号)
(已被新文件替代)
十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我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衡政〔2007〕88号)
(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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