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唐发〔2011〕24号)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十二五期间,新增供水能力2.5亿立方米,全市农村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全市五条骨干行洪河道堤防基本达标,县级以上城区防洪标准基本达到20—100年一遇;洼地自排区和机排区排涝标准分别达到10年一遇和3—5年一遇;完成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50万亩,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7”、“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50%,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到60%以上,城乡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1亿立方米以内”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以国家、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为重点,通过更新改造农田机井、发展综合节水灌溉、建设完善排水渠系,全市农田全部建成旱涝保收田,打造高标准粮食生产核心区。兴建以机井、水窖、坑塘、沟渠、平原水库等为主的‘五小水利’工程,增加抗旱应急水源。继续实施农村水利闸桥更新改造工程,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水利闸桥改造任务”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牧局负责落实。
(三)关于“十二五期间,完成芦台等6处纳入省规划的中型灌区配套改造,到2020年完成滦河下游和丰南、陡河两座大型灌区的配套改造”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关于“积极推广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节水灌溉技术,抓好节水示范项目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十二五期间,以滦河等五条骨干河道为重点,加快实施滦河小埝除险加固工程、滦河行洪区内村庄搬迁工程、蓟运河干流治理一期(河北省段)工程、沙河古冶区城区段等13项河道治理工程。完成吴家沟等规划内的38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玉田县蓟运河盛庄子洼滞洪区安全建设,乐亭县湖林河口至小长河口段海堤外延工程以及丰润区白官屯节制闸等9座水闸更新改造工程建设任务”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六)关于“对北部6个山区县,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健全防汛调度指挥决策系统,组建和完善省、市、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四级防汛网络。到2020年,县城及以上规划区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现有病险水库全部得到治理,建成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沿海重点区域防潮能力达到50—100年一遇”的问题,由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七)关于“加快各级农田排涝沟渠的清淤、整修,更新改造农用桥、闸、涵等建筑物。十二五期间,恢复改善除涝面积150万亩,支渠以上排水沟渠达到十年一遇标准,斗农渠达到五年一遇标准。对新发庄等24座大中型泵站进行更新改造,恢复和改善农田除涝能力,到2020年基本完成泵站更新改造任务”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八)关于“结合新民居建设,把排水工程列入村庄整体规划,对村庄附近河渠、坑塘进行疏浚、整治,恢复输、蓄水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部门落实。
(九)关于“在保证全市重点区域供水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供水网络,新建乐亭新区供水工程、丰润动车城供水工程,谋划实施曹妃甸新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及丰南工业区、南堡开发区等开发区(管理区)生活供水工程和引滦入唐输水渠道治理工程,加快南湖水厂建设和开平水厂配套改造,推进城区公共管网向周边村镇延伸”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部门落实。
(十)关于“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新民居示范点建设的要求,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善改造,高标准建设新民居饮水工程。到‘十二五’末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和“严格执行《唐山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加强饮水工程管理”的问题,由市委农工委会同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建设用地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对建设、运行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的问题,由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提出落实意见。
(十二)关于“实行行政和管理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在国家滦河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出台前,市管地表水资源的配置维持现状”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将水资源论证作为相关规划与项目建设布局批准实施的前置条件”和“未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停工”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落实。
(十四)关于“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可以通过区域内部产业结构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发展用水需求;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尚有开发潜力的地区,要在有效保护水资源、厉行节约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十二五’期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下降27%,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2%;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再下降10%以上,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严格执行《河北省用水定额》、《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落实水平衡测试制度,开展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节水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持续推进智能水表安装和升级工作,非农业自备井“十二五”末安装率达到100%。加快供水水源、输水、净水工程以及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鼓励工业企业加强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严格控制新上高耗水项目,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产品,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水平,增加循环水、中水和淡化海水利用量”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加快完善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问题,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按照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和水质要求,确定全市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目标,全市水功能区达标率到“十二五”末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的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九)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对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或增加排污量。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取缔陡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和水库网箱养鱼,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沿线范围内村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农业种植等造成的面源污染,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源环境风险,城乡饮用水达标率达到100%,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问题,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结合国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以堤防加固、新建护岸护坡和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为主,兼顾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与环境治理,重点实施13条中小河流流经城镇区段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并兼顾防洪风险相对较大、保护范围内有较大范围农田的河流治理”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加大城乡水系水网、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改善生态环境。城市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到2015年使用再生水和雨水达到30%以上”的问题,由市城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以小流域为单元,重点实施陡河、邱庄等水库上游水源地及周边区域、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十二五’期间,完成23条小流域治理任务,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平方公里。结合创建科学发展示范村,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在林草覆盖率较好的山区建设生态修复区。到2020年,实现生态修复面积1000平方公里”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采取湿地恢复与保护、城市河系环境整治、地下水保护、面源污染控制、工业及生活污水处理、河道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河流、水库生态调控能力建设。实施河湖湿地生态修复,搞好生态补水。‘十二五’期间,完成湿地修复面积10万亩,基本恢复境内主要河流的水量和功能,主要水体水质标准不低于三类”的问题,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在沿海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有条件的区域进行回灌补源,修复地下水生态”的问题,由市水务局、市城管局会同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适时制定《唐山市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唐山市人民政府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修订完善《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唐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针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污染、水利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开展政策研究工作,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决策依据”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落实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扩权县、省财政直管县防汛抗旱工作由市统一调度”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在重要水源地和输供水工程,设立公安警务室,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履行保护职责”的问题,由市编办、市公安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建立健全水政监察队伍,提高水利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查工具,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的问题,由市编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完善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和水事纠纷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水事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完善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信访工作,保持水库移民整体稳定”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稳定办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培养科技人才”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落实。
(三十一)关于“扎实推进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建设农业灌溉监测系统,农村饮水安全监控系统,引滦调水工程监控系统,重点水库、河道水情监测系统,水资源管理和监控系统,水土保持监测系统,电子政务系统,以水务信息化促进水利现代化”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进一步推进人工影响天气体系建设”的问题,由市气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加大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力度,落实国家、省对水利筹资投入政策”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人行唐山分行、唐山银监分局、市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依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自2011年起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落实节水、抗旱设备的财政补贴政策”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牧局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市、县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股份制运作,采取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会同人行唐山分行、唐山银监分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关于“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牧局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农村小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落实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政策”和“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治水土流失”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三)关于“实行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综合治理、防洪排涝等实施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要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并使其逐步达到供水成本。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水价制度”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六)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七)关于“继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四十八)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稳妥地推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托管模式”的问题,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全面落实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方案,已建立区域综合站的,巩固完善;未建立区域综合站的,两年内建成区域水利站,明确其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饮水安全、水务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完善县级抗旱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县区,设立村级水利员,人员经费财政定额补贴”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落实防汛抗旱、供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等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水利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进行问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的问题,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将培养水利人才列入教育培训规划”的问题,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把水情教育纳入全民学习计划,作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中小学教育内容”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新时期党中央治水方针政策,宣传水利改革发展中好的典型和经验,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的问题,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的问题,由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之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务局。水务部门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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