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濮政办〔201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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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立即组织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卫生等部门开展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大纲》及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划定,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同当地经济协调发展。
二、2012年10月15日前各县(区)要将本辖区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告报送市环保局,10月25日前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各县(区)饮用水区划报告的初审,统一报送省环保厅进行专家评审,12月15日前完成县级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3年1月15日前各县(区)要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告的编制工作,3月15日前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工作并报省环保厅,10月15日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三、各县(区)政府要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资金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的县(区)将实施“区域限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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