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
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及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抄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7月10日前,各区县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
7月20日前,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型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社会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
9月20日前,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联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
10月10日前,各区(县)政府要对所辖地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建设,加强工作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文波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住建局、安监局、工商局、人防办、教育局、房产局、文广新局、卫生局、旅游局、粮食局、商务局、财政局、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工作督导制度,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责任,逐一签订责任书,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做到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明确排查整治期间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任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开展全面排查。乡镇、街道、农村、社区要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各方力量,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明确工作目标,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要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推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商务、安监、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部门,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各部门对单位检查情况都要抄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公安、消防、建设、安监、工商、人防、教育、房产、文化、卫生、旅游、粮食等部门间要相互及时通报、抄送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场所,逐一进行全面检查。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错时工作制,严格落实消防工作“十六字”要决,把消防监督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高发部位,以及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加大巡逻防控力度,严防夜间及节假日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九小场所”、社区、农村、“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消防弱势人员的看护措施。安监部门要加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力度。建设部门开展市政消火栓专项整治,对高层地下建筑、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开展集中整治。民政部门要发挥基础组织优势,做好街道、乡镇、村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加强敬老院、福利院等弱势群体集中的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教育部门要开展幼儿园、中小学校、寄宿制学校、大学校园等场所火灾隐患治整,对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建筑集中进行整治,同时加强校外看护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疗养院、卫生院等人员密集的卫生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文化部门要集中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等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条件。粮食部门要对地方国有和中储粮所属粮食购销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排查。商务部门要加强商业场所、石化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旅游部门要确保星级宾馆、旅游场所旅游高峰期消防安全。工商部门要开展流通领域消防产品打假行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从事易燃易爆生产、加工黑企业、黑作坊、公共娱乐场所等影响消防安全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和场所。
(四)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
各区县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代表、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参与体验工作、生活、学习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并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
(五)严格规范执法,狠抓责任落实。
各区县、各部门排查整治行动期间要保持整治火灾隐患高压态势,对行动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方案中八项整治措施有关要求,严厉查处各类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同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要求,开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期间,市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察,对重点地区要派工作组进行蹲点督导,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出现严重工作问题的地区,以及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464-6124024。7月10日前报动员部署情况,7月10日起,每10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5日报当月工作小结。各地检查验收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14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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