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开发区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稳定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开发区持续发展,大批项目落户建设,开发区实际开发面积已超过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公告范围,土地等资源要素对开发区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为保障土地等资源要素供给,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开发区规范有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请你们按照《湖北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附后)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审查认定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湖北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
2014年8月16日
附件
湖北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总体要求
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为前提,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充分论证、严格评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以下简称“扩区调区”)审查认定工作,以扩展开发区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提高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开发区科学发展。
二、扩区调区对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筹建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均可依据条件申请开展扩区调区认定工作。
本次扩区调区审查认定不涉及新设开发区。
三、扩区调区的具体要求
(一)拟扩区调区的区域原则上应与开发区原核准规划区域相连或邻近。对已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区中园”,应一并纳入,据实申报。
(二)原有规划区块布局零乱,不符合总体要求的;或因地质、地貌结构发生变化,原有规划范围已不再适宜作为开发区发展的;或原选址有误,原规划区域没有建开发区的;或因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原规划区域已不用于建设开发区的,可申请调整区位。
(三)鼓励将区位相连、规模较小的开发区进行整合。
(四)从严控制核减、置换、调整原规划范围内已建成的非工业用地。开发区调入区块应优先规划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少占耕地、不占基本农田。
(五)扩区调区必须在经依法审批的城市(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布局要具体落实到图斑,四至范围要用拐点坐标标示。
(六)扩区调区规划要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新扩区域要与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七)扩区面积基数以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公告的面积数为准。
(八)扩区调区的开发区在产业发展、土地开发、环境保护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拟扩区开发区基本完成国家核准面积开发建设,土地开发率达到7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0%。
2.扩大的区域主要用于产业发展的项目落地,生产性项目用地不低于扩区规划面积的60%。
3.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达到国家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近3年无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事件。
4.开发区主导产业占开发区产值(工业增加值)的50%以上,初步形成1-2个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
5.开发区功能配套,设施完善,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条件,建成或已开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扩区调区申报材料
(一)扩区调区的请示报告。
(二)经批复的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开发区总体规划;扩区调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乡)总体规划以及是否依法纳入所在城市实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开发区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开发区扩区调区用地情况的审核报告(含开发区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等情况)、扩区调区适度规模分析报告(含扩区调区依据、原因、规模测算、超规模论证说明等)。
(五)开发区所在市(州)环保主管部门出具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申请扩区调区的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相关材料,以及扩区调区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开发区所在市(县、区)城市(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标示开发区国家公告和新扩区调区区域,扩区调区后的四至及边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开发区扩区调区后的四至范围电子坐标(加盖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规划主管部门公章)。
(七)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年报表(加盖所在市、县、区统计部门公章)。
五、责任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开发区扩区调区审查认定工作材料汇总、总体审核、上报公示等工作;负责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审批工作,与有关规划的衔接审核工作;汇总相关省直部门扩区调区的审查意见;省政府关于扩区调区认定批复的起草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考核,出具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意见;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开发区土地利用面积,审核开发区的四至范围(标明拐点坐标)。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开发区选址是否符合城市(乡)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省环保厅:负责对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五)省统计局:负责对开发区扩区调区相关数据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
六、报批程序
(一)开发区负责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交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审查。
(二)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审查合格后,向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交扩区调区申请;市(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州)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和统计等部门进行复查。
(三)复查合格后,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报市(州)政府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开发区扩区调区申请。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开发区的发展规划、扩区调区请示报告进行审查,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环保厅、统计局等部门的意见。
(五)省发展改革委将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在省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根据各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扩区调区条件的开发区报省政府审批认定。
七、有关要求
扩区调区审查认定工作是开发区规范发展的重要内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工作,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扩区调区审查认定工作有序进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扩区调区审查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扎实做好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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