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江保护工作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江保护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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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江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现就加强清江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生态优先、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加强清江污染治理,大力实施生态保护重点项目,建立健全清江水质保护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为实施产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战略,推进绿色繁荣提供有力的水资源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清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到2016年底,清江干流城区段水质稳定在Ⅲ类及以上,清江干流其他河段水质稳定在Ⅱ类及以上;城区段主要支流利川市元堡河,恩施市龙洞河、带水河、高桥河、高井河、盐水溪达到Ⅲ类水质;清江支流利川市马前河、三道河达到Ⅲ类水质,宣恩县忠建河、建始县广润河保持在Ⅲ类水质。2017年底,恩施市蔡家河、巴公溪、麻园河达到Ⅲ类水质,清江干支流其他断面水质均达到或稳定在Ⅲ类及以上。到2017年底,流域森林覆盖率达到61%,水土流失面积较2013年减少1000平方公里,石漠化面积较2013年减少1000平方公里;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达标率达70%,单位面积农药及化肥施用量较2013年下降10%。
二、工作重点
(一)坚持清江保护规划引领。编制《恩施州清江保护与治理总体规划》,指导清江综合治理。优化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排水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严格执行清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保护红线、绿线和蓝线制度。坚决打击沿河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
(二)实施清江保护重点工程。清江流域相关县市要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全力争取中央及省投资支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2014年到2017年分年度完成63项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具体项目计划由州清江保护委员会另行下达。
(三)合理布局流域产业。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口,合理布局流域产业。凡是可能对清江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把项目实施对清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凡是可能对清江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加强流域生态恢复。抓好天然林保护、小流域治理、水生态修复、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做好生态公益林补偿和中幼林抚育工作,争取并实施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培植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木绿化率,全力打造清江保护的绿色生态屏障。加强清江流域特殊山体、水体的保护,依山就势,打造生态宜居的城镇和村庄;加强沿线城镇、村庄的饮用水源保护,加强沿线城镇公共绿地、生态停车场等配套建设,为沿线城镇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五)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按照清洁种植和清洁养殖的要求,围绕畜禽养殖、农药及化肥使用等农村面源污染重点,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逐步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对清江水质的影响。积极推进清江沿岸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调整优化种植、养殖结构,通过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和规范管理,逐步整治农业面源污染。
(六)加强流域工业污染源监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完成流域内落后产能淘汰目标。全面实施总量减排年度计划,逐步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加强对流域排污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恶意偷排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者予以关闭。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七)加强河流沿岸环境卫生管理。加强河流及其沿岸、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清除历史堆存垃圾,切实杜绝垃圾污染河道行为。开展河道及库区水上漂浮物打捞,妥善处置已打捞的漂浮物。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八)加强河道管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垃圾,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植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挖阴沉木、景观石等影响河势稳定和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涉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制度。加强清江水政渔政执法,严肃查处在清江河道非法采沙淘沙、违法开发建设、非法捕捞等涉水违法行为。合理调控水布垭、车坝河库区的网箱养殖。
(九)加强水上交通及旅游业环境管理。禁止船舶向水域排放残油、废油,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港口、码头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清江库区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开发清江旅游资源,加快建设旅游企业环保设施,全面提升生态旅游理念。
(十)加强流域矿山开采管理。矿山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管理制度,新建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设施;现有采矿企业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限期改正。积极开展清江干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有针对性地实施清江流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2014年内,开展清江干流沿岸采石场、打砂厂专项清理工作,坚决打击污染清江水质、破坏清江生态的非法采矿行为。
(十一)有序开发流域水电资源。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开发水电资源,全面落实水电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流域水电开发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作为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决策的依据。要加强小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脱水、减水河段生态保护措施,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要建立健全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统筹机制,优化梯级电站生态调度,确保下泄生态流量。
(十二)开展清江水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建设清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清江跨县市断面水环境质量。定期发布流域水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收费和违法企业行政处罚等环境信息;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政府监管部门和排污单位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和公民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州清江保护委员会,州长任主任,常务副州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环保、水利的副州长任副主任,州直相关部门和流域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清江治理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清江保护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州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清江保护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清江流域相关县市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组建工作专班,明确目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民保护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州级财政按照事权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清江保护规划编制、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奖励对清江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清江流域相关县市政府也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清江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水污染防治的鼓励和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州清江保护实施生态补偿政策,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对清江保护的投入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清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领域。
(三)严格考核奖惩。实行清江水环境质量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县市长、乡镇长是所在行政区域清江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州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清江保护工作。制定清江保护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分年度对州直相关部门及流域县市清江保护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清江保护工作效果突出的单位给予专项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造成清江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要严格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清江保护条例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民保护清江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积极开展环保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清江保护工程,逐步形成保护清江光荣、污染清江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清江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组成的环保义务监督员队伍,积极开展清江保护的社会监督。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大学生环保社团等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清江保护公益活动。
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于8月15日前报州清江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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