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办法》《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办法》《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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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办法》《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政务督查工作办法》《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重要保障,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有力手段,对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落实效率,维护州委和州政府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政务督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职责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应主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落实决策部署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时从事前、事中、事后切入,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同级党委和有关上级机关要求政府落实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交办事项的办理;
(三)《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
(四)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及重要文件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六)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以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政协《社情民意》的办理;
(七)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办理落实;
(八)网络或其他渠道获取的领导留言办理及回复,媒体披露重大问题的整改;
(九)对政府管理部门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及考核;
(十)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具体督查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
(一)立项。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或领导批示督查的事项,均由督查部门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逐项登记,建立台账。
(二)交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及时发出督查通知,将督查事项交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下级政府和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通知。
(三)承办。各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认真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应如实向督查部门反映,由督查部门协调。
(四)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须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应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员催办。
(五)审核。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督查部门对办结报告应及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合规。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报告办理结果。
(六)报告。督查部门须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各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应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并汇总整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后以《督查专报》、《政务督查通报》进行专报或通报。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督查部门归档备查。
第六条督查部门应结合实际,不断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落实效果。
(一)定期督查。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民生工程事项和政府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等按季或按月进行督查,定期报告,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如期推进、按期完成。
(二)专项督查。根据州委、州政府工作总体安排和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牵头,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
(四)催报督查。通过下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五)网络督查。逐步建立完善督查网络平台,及时将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在网上公开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督查效率。
(六)暗访督查。采取暗访调查等方式,对一些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工作事项进行抽查,如实反馈进展情况,督促限期落实。
(七)媒体督查。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查访,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八)约谈督查。对因责任单位执行不力造成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督办事项,督查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加大落实力度。
第七条督查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促进督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限时办结制度。督查部门在督查事项立项时,应提出时限要求,明确办结时间,按照进度计划实施督查。承办单位应按照"急件3日,一般件15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其中,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要在会议纪要下发两个月内报告办理落实情况;重要督查事项、有特殊要求的督查事项按照督查通知时限要求办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即办即报;领导同志批示件在领导同志要求的期限内办结。承办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办结。
(二)调查研究制度。对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查部门要深入实际,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尤其要了解掌握决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和症结问题,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同志再决策服务,做到"办中有参、参办结合"。
(三)反馈报告制度。对督查事项,承办单位须按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向督查部门提交办理情况报告反馈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具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督查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政府有关领导。超过时限要求的,应在报告中注明办结时间和延期原因。
(四)跟踪督查制度。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随机组织"回头看"、“再督查”,进行实地查看,核查反馈情况是否属实、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基层群众是否满意;对重要督查事项,要实施跟踪督查,一督到底,工作不落实不放手;对下达的督查整改意见或通报批评的单位,要紧盯不放,责成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五)通报考核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部门通过《政务督查通报》进行通报。对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承办落实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建议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承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六)保守秘密制度。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要严格保守秘密。
第八条州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由州政府秘书长主管。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安排牵头负责州长、分管副州长工作领域内的日常专项督查工作。
州政府办公室是州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州委、州政府有关政务督查的方针、政策和意见,制定全州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州政府政务督查室是州政府办公室履行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承担全州综合性政务工作和重点专项工作的督办落实任务,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州政务督查工作。州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负责承办对口服务的州政府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
第九条成立州政府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政务督查室主任、州政府督查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州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条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搞好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第十一条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对承办部门可以巡查、质疑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各县市政府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州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政务督查工作职责,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安排专人做好政务督查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政务督查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务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领导同志检查调研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和信息的便利。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州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恩施州政办发〔2012〕7号)同时废止。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州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政策及重大行政措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工作思路、部署、措施、经验等;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政府重要决策过程中的新进展、新问题、新情况,包括阶段性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省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及贯彻落实情况;
(四)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全州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全州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城市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对外开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和新问题;
(六)各县市、各部门的年度、季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七)重大经济动态,社情民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八)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有参考价值的各种专题调研报告及有关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等;
(九)每月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季度、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及预测信息;
(十)关系民生的粮食、食用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及原因分析。
第二条政务信息报送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快速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第一时间报送。
(二)真实。反映的事件真实可靠,有根有据。
(三)准确。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
(四)规范。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全面。系统、客观、全方位地反映工作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六)深入。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具体负责,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州政务信息工作;
(二)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
(三)负责编发《恩施州政务信息》;
(四)组织承办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和表彰奖励;
(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实行政务信息审核制度。向省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州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发;重大、敏感信息必须报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暂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恩施州政务信息》由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组稿、编辑、分发等工作,每周编发1至2期。
第六条《恩施州政务信息》发送范围:
(一)州长、副州长、州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二)州政府办公室副县级以上领导、相关业务科室;
(三)各县市政府、州直相关部门。
第七条实行信息计分制度。计分标准为:
(一)重要紧急信息报送。该项满分20分;出现违反程序报送或迟报、漏报、瞒报的,发生一次扣10分。
(二)日常信息报送。该项满分60分,含基础分、绩效分两部分。其中,基础分30分,按季度进行考核,每季度完成3篇采用任务即计7.5分;绩效分30分,根据信息报送质量、超额采用数量确定。绩效分计分标准为:各单位完成日常信息基本采用任务后,《恩施州政务信息》每采用1条计2分,州领导每批示1条计5分;被省政府办公厅每采用1条计5分,省领导每批示1条计10分;被国务院办公厅每采用1条计10分,国家领导人每批示1条计15分。
(三)信息约稿。该项满分20分;未按要求完成约稿任务的,发生一次扣10分。
第八条政务信息的考核和奖励。
(一)每年1月对上年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得分情况,评选3个县市政府办公室和5个州直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若干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二)每半年对全州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三)未完成政务信息任务的县市和州直单位按照州委、州政府有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及奖励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恩施州政办发〔2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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