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

黄政发〔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防御洪水灾害,切实保障我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防洪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汛期内,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禁止河道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自2013年5月1日至10月15日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

二、2013年4月30日前,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在指定地点集中锚定;外籍采砂船只全部劝离出黄冈境内。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河道;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运砂船只,由交通、海事会同水利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无船舶证和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一律视为行洪障碍物予以清除出河道、水库管护范围。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三、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长江、中小河流及水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水利、公安、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和沿河乡(镇)、村,依法履责,强化措施,确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确保河道安全。

五、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阻碍、威胁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凡举报汛期河道、水库违法采砂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举报电话:0713—8381081或839985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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