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襄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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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襄政办发〔2015〕42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襄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5日
襄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大日常监督力度,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根据《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和《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襄发〔2015〕17号)精神,就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受市政府委托,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选聘工作,在市直范围内聘请100名企业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为监督员,建立监督员名录库。
第三条监督员应关心、支持和熟悉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能力,办事公道正派,在社会公众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经济发展环境督查和调研活动。
第四条监督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和《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襄发〔2015〕17号),对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有效的监督,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监督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权。有权对市直各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共众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庸、懒、散”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及时向市优化办或市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跟踪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
(二)建议权。有权就各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向市优化办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三)咨询权。有权参与市优化办组织的暗访、督查和调研活动,参与市优化办组织的对各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的咨询和评议评价工作。
第六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清正廉洁、持证上岗、秉公办事,对市优化办负责。在履行职责时须保守国家秘密,不得超越监督权限。
第七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投诉举报时,应当实名举报。举报事项要真实、具体,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泛泛而谈,简单地评价“环境不好”、“执法不严”、“工作不作为”等,对举报的事项要具体到人、到事。
第八条监督员监督的对象为市级行政机关、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企业。监督内容是: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着重监督是否贯彻落实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三个一”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三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推进工业项目审批“零障碍”、注册“零收费”、服务“零距离”的要求。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着重监督是否严格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履行涉企收费公示制;是否存在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是否存在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三)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方面,着重监督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坚持依法检查;是否将预警教育作为行政执法的必要环节;重大行政处罚在下达处罚决定前是否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四)政企联系方面,着重监督是否严格落实重点项目领导包保制、项目秘书制,为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是否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是否主动、积极、及时向企业宣传国家、省、市涉企政策等。
(五)纪律约束方面,着重监督有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有无将职务活动变为有偿服务和行政摊派行为;有无将行政管理职能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转移,搭车收费的行为;有无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随意设卡的行为;有无其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六)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方面,着重监督是否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是否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接受监督;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是否合法、规范、便民。
(七)公共服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第九条各行政机关、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企业必须自觉接受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的监督,认真解答和回复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其批评,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建立监督员工作例会制度。市优化办负责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召集一次监督员会议,听取监督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或分组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受聘的监督员需填报《襄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登记备案表》,由市优化办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和履行职责时,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聘。市优化办建立监督员信息档案,每年年底对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优秀监督员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优化办组织的相关会议、考评活动的,市优化办将予以解聘,取消其监督员资格。对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打击报复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即予解聘,取消其监督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优化办负责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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