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孝感政发〔2015〕9 号 |
颁布日期:2015-08-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孝感政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孝感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本市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券是政府为推动本市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无偿向科技型企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其它创新载体发放。
第三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市直和市高新区(核心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其它创新载体。
第四条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产业发展资金和市高新区财政配套资金。市直企业使用的创新券由市财政全额兑现,市高新区企业使用的创新券由市财政与市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五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创新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副市长担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组织实施,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发放额度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相关科室和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创新券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
市高新区相关机构参与本辖区内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创新券的分类和使用
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平台类。
第七条企业类创新券分为重点券、一般券和技术服务券:
(一)重点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骨干企业(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限用于企业重大研发项目、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重点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发放额度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所申报研发费用加计部分的25%确定,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二)一般券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限用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一般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不超过5万元。
(三)技术服务券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技术服务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1倍,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放5—10万元。
第八条平台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其它创新载体,限用于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对接、智力资源集聚、研发机构引进、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创新活动投入。平台类创新券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一个年度内单个平台或其它载体发放10—30万元。
第九条创新券面额为5000元、10000元、50000元三种,有效期2年,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不可兑现。对持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不再重新发放创新券。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程序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创新券申请指南,发布创新券申请公告。
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领由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其它创新载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发放。
第十二条创新券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兑现流程如下:
(一)创新券持有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兑现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集中对创新券兑现材料予以评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四)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经调查无影响,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五)创新券持有人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到市财政局集中兑现。
市高新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
(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平台建设方案;
(四)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有创新成果的,还应提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依据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高新区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其它创新载体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中优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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