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财政局 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法》的通知
娄财企〔2013〕203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市本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娄底市市本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法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娄底市市本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办法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和《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的规定,结合娄底市散装水泥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管辖的按规定足额缴纳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散装资金),并且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下同)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娄底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单项建筑工程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上(含70%)的,可按比例返退散装资金,计算公式为:应返退散装资金=已缴散装资金总额×散装水泥使用比例-(上交市财政5%的调节基金+2%的代征费)。
其中单项建筑工程散装水泥使用比例按以下原则与方法确定:
(一)散装水泥使用比例=(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工程水泥总用量)×100%
(二)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凭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税务监制的合法原始发票核定;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散装水泥用量按预拌混泥土、预拌砂浆设计配合比计算。
(三)工程水泥总用量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建筑工程概算综合指标水泥用量》(湘散字〔1998〕第31号)或招投标预算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确定。
第五条散装资金返退程序
(一)散装资金返退实行申请制。凡使用了散装水泥的单项建筑工程,建设(缴款)单位应在该工程主体竣工15日之前(现场必须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设施、设备)向市散办提出使用散装水泥现场鉴定书面申请,市散办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施工单位主动延期等特殊情况除外)派人员至建筑工地进行现场鉴定,对核验完毕的原始凭证,市散办应及时盖上“散装水泥验讫”的印章,并留下复印件一套备查。同时,签发《娄底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鉴定书》。
(二)单项建筑工程建设(缴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散办提交散装资金返退书面申请报告和以下资料,经市散办和财政部门核定无误后,办理散装资金返退手续:
1、娄底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
2、娄底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费用收费一览表、缴款凭证原件(复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用量统计表;
4、购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的全部合法原始发票原件(复核后退回)及发票复印件;
5、《娄底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鉴定书》;
6、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照片资料;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市散办根据本办法第四、六、七条有关规定对建设(缴款)单位申请返退资料按程序审核后,确定散装资金返退比例和金额并书面通知建设(缴款)单位。
(四)返退散装资金由市散办按月(或季)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相关退付程序返退至建设(缴款)单位。
(五)具体操作流程见附表。
第六条建筑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散装资金不予返退:
(一)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下的。
(二)未足额缴纳散装资金的(包括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返退申请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返退的。
第七条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凡主体验收的总面积大于报建总面积,其超出的面积应先补缴散装资金后,才可办理散装资金的返退审批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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