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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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意见
宁政发〔2015〕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综合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江北新区及其它开发园区的发展,现就进一步理顺市区(含国家级开发园区,指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园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辖区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一)区(开发园区)承担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将《安全生产法》和《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区(开发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由所在地的区(开发园区)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二)赋予区(开发园区)市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市安监局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能下放的坚决下放。
(三)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区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需委托开发园区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报区法制办、编办备案。
(四)行政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由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需委托开发园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报区法制办、编办备案。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行业监管职责
市安监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能职责要求,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与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切实履行好主管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开发园区)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部署,做好工作衔接。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做到监管工作全区域、全领域,防止出现安全监管断档和空白。
(二)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意见要求的安全生产事权下放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配足区及街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和装备,加强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提供良好工作条件。对属地监管的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中央、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区级(开发园区)承担,不得下放到街镇。
(三)市有关部门要全力指导各区(开发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无缝对接。
(四)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工作予以配合。
凡市政府、市安委会之前已下发的有关监管权限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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