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IC设计十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IC设计十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IC设计十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5〕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IC设计十强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IC设计十强企业
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培育更多优秀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的意见》(锡委发〔2013〕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创建中国软件名城若干政策的通知》(锡政发〔2013〕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每年评选上一年度“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和“无锡市集成电路设计十强企业”(以下分别简称“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
第三条“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是市政府针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设立的年度企业最高奖项。奖励在推动全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中经营状况好、市场竞争力强的领军型和骨干型企业。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分别申报“软件十强”或“IC设计十强”:
(一)“软件十强”申报条件
1、在无锡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2、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产权明晰,诚信纳税,无违法不良记录,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在国内同行中具有较强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企业拥有较强的人才队伍,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态度良好,遵守《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审评年度无用户投诉;
4、企业已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及上年度软件企业年审,已纳入省经信委经济运行统计体系,并正常报送统计报表;
5、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上年度“软件十强”企业入围门槛的80%。
(二)“IC设计十强”申报条件
1、在无锡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
2、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产权明晰,诚信纳税,无违法不良记录,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在国内同行中具有较强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企业纳入市统计局微电子产业统计数据库,并按照统计法有关要求,正常报送统计报表。
4、企业已通过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并通过上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
1、企业年度经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超过30%的;
2、企业年利润为负的;
3、审评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六条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软件十强”企业、“IC设计十强”企业的申报和评选工作。
第七条申报“软件十强”、“IC设计十强”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报《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申报表》或《无锡市“IC设计十强”企业申报表》,并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等与申报条件相应的法定依据或证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市(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
第八条根据申报条件分别取前10名为“软件十强”企业和“IC设计十强”企业。“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名单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日。
第九条对“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名单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写清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不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十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软件十强”或“IC设计十强”企业,由同意申报的市(县)、区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裁决。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供有关解释和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不影响异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对“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企业没有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经裁决后为无异议的,由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报请市政府批准授予“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称号。
第十二条经批准授予“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的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授予奖牌并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各市(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后,将追回奖牌和奖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申报表
2.无锡市“IC设计十强”企业申报表
附件1:
______年度无锡市“软件十强”企业申报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中文)
通讯地址
邮编
软件企业证书号
传真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以下为申报年度数据:(需与审计报告和软件年报数据一致)
营业收入
软件业务收入
软件研发投入
软件业务出口
(万美元)
利润总额
税收总额
从业人员数
研发人员数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
(公章)
市(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信电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_____年度无锡市“IC设计十强”企业申报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中文)
通讯地址
邮编
IC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号
传真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以下为申报年度数据:(需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
营业收入
IC设计业务收入
IC设计研发投入
IC设计业务出口
(万美元)
利润总额
税收总额
从业人员数
研发人员数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
(公章)
市(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信电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