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企业扩大销售加快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企业扩大销售加快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

锡政发〔2013〕5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持无锡商贸流通业良好发展态势,支持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无锡市的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理念、面向市场、平稳经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商贸流通企业扩大销售加快转型发展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举办品牌消费促进活动。定期(5月、10月及元旦春节期间)举办综合性的“无锡购物节”等促销活动,培育和打造品牌购物节。按照“政府扶持、协会承办、企业主办、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搭建公共平台,由专业商会、协会进行运作,在活动期间对承办单位的广告宣传、氛围布置等进行统一安排,每次活动最高给予80万宣传等费用支持。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商贸企业举办各类促销活动,对广场促销活动采取备案管理办法。道旗、店牌等商业广告的设置由属地行政区域管理。

二、支持发展夜间经济。支持有条件的城区各打造一条夜间商业特色街(商业广场),举办特色美食夜市、文化夜市等活动,形成各具特色的消费特色街,成效明显,经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制定)通过,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支持百货、超市、家电零售卖场扩大销售,对在年度纳税销售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不低于12%的企业,每户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年纳税销售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同比增幅不低于12%,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上台阶奖励。支持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扩大销售,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零售企业,销售额比上年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鼓励餐饮企业消费转型,扩大销售,对年纳税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不低于12%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纳税营业额同比增幅超过15%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鼓励“老字号”连锁发展,对当年新开设连锁门店,给予3年期租金30%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进入特色街区的“老字号”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鼓励发展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对新开业独立法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当年纳税销售5000万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品牌企业新开连锁门店,对百货、超市、家电卖场、餐饮企业等新开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门店,最高每个给予20万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经市认定的市区范围内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入库的税收达到1000万元、年环比增量超过5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的,最高可按照不高于该增量税收本市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100强、省服务业50强的商贸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最高可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对菜篮子工程等民生项目,以及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重点公共服务业项目,经综合考评合格,最高可按照年度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贴息,最高补助额度50万元。

八、商贸流通企业支持政策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区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本政策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政策意见制定相应政策。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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