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2〕108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77号)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双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双控”(较大事故和有较大影响事故数量双控制)、“一杜绝”(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全面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旅游、消防、冶金、特种设备、农机、渔业等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重点行业领域中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道路和水上交通
1.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车夜间途经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接送学生车辆无照、无证运营的;
5.商品运输车辆超宽超长;使用可伸缩车身运输车辆的;
6.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7.渡船未持有合格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
8.船舶未申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
(二)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三)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四)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
(五)旅游
1.旅游企业未取得合法安全资质,不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不能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的;
2.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未选用有相应资质、运营规范的车船公司的;
3.旅游管理和服务人员无相应资质的;
4.景区、景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六)消防
1.新(改、扩)建工程和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手续的,非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以及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4.生产经营单位反复发生妨碍消防安全疏散等消防违法行为的,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控制室设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或不具备相应技能的;
5.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6.“三合一”场所未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设置的。
(七)冶金
1.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3.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4.违法违规在粉尘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5.违法违规进行检(维)修作业的。
(八)特种设备
1.未经检测检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2.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九)农机
1.无证、无照投入生产使用的;
2.擅自改变农机用途非法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渔业
1.无证、无照从事水上捕捞作业的;
2.利用渔船非法载人或从事其它运输作业的。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冯岩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蒋复洋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庄国波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具体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各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无证驾驶、各类交通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速运行和民爆器材、爆炸物品、剧毒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大跨度厂房和仓库、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运输、水上(内湖、内河)交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机使用管理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指导渔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经信、教育、气象、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四、方法和步骤
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5月初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
各县、区(开发区、新城、园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于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部署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安委办。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于9月1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要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进行督查检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总结交流经验做法,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市安委办要于9月5日前将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安委办。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各级安委办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做到精力更集中、工作更有力、管理更严格、追究更严肃,坚决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切实以“打非治违”实绩衡量专项行动的成效。
(二)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组织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经信、教育、质监、农机、农委、安监和旅游等部门,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舆论监督和信息报送。要结合全国第1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同时,加强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打非治违”阶段性成果的数据统计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每月30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工作信息。
(四)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非法违法事件,特别对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引发的责任事故要彻查严处。要严格实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联系人:张鎏,电话:84366690,传真:84366136,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市各有关部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统计表
2.“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市各有关部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报时间:2012年月日
部门
是否制定实施方案
是否成立领导小组
分管领导姓名
责任处室
责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安
交通运输
住建
质监
农机
农委
旅游
教育
气象
经信
卫生
商务
消防
其他
注:该表于5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
附件2: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2012年月日
序号
部门
检查督查情况
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罚款
(万元)
组织检查组
(个)
组织检查
人员
(人/次)
受检单位
(个)
总数
警告
(起)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起)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设备(起)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起)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起)
关闭
(家)
拘留
(起)
总计
1
公安
2
交通运输
3
住建
4
质监
5
农机
6
农委
7
旅游
8
教育
9
气象
10
经信
11
卫生
12
商务
13
消防
14
其他
注:该表从5月份开始统计,数据累计填报,于每月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