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的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的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3〕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的实施方案(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明确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建立了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用信用管理机制,是我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明确专人,深入调研,周密谋划,确保实效。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指导,定期组织考核,确保方案落实,全力打造诚信扬州,服务我市名城建设。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扬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的

实施方案(2013-2015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度目标

初步建立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信用管理三个办法的规范性体系,实现行政管理中信用管理制度应用零的突破,指导行业建立社会法人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2014年度目标

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配套实施文件;在首批市级示范部门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开展社会法人失信惩戒试点,并加以推广,倡导诚信,逐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环境;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扩大征信范围,提高信用信息质量和数量,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和数据保障。

2015年度目标

进一步扩大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的领域和环节,开展自然人失信惩戒试点,逐渐建立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效的联动失信惩戒机制;启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机制。

二、任务分解

2013年

1、确定市公安、财政、建设、房管、人社、交通、环保、旅游、食药监、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12个市级部门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部门。(市信用办负责)

2、在政府采购领域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评先评优、市诚信守法企业创建中实行信用审查制度。(市信用办会同财政局、文明办、依法治市办负责)

3、鼓励和引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领域、各行业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等级划分标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在省统一标准出台后,执行省统一标准。(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制定我市开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惩戒操作办法、严重失信行为公开曝光办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的操作办法、信用提醒诚信约谈操作办法、信用修复操作办法、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等,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应用的配套文件。(市信用办负责)

5、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期项目验收,着手二期项目调研和申报,不断完善数据库功能。(市信用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信息中心负责)

6、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总结经验,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查找不足,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整体推进。(市信用办负责)

2014年度

1、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制定社会法人、自然人黑名单和黄名单管理办法等。(市信用办负责)

2、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中,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3、市文明办、人社局、建设局、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在行业内的评优评级、示范创建工作中,实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制度。(市文明办、人社局、建设局、旅游局负责)

4、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围绕食品药品、价格、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黄名单、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制度,将信用管理嵌入到行政管理中。(市食药监局、物价局和人社局负责)

5、启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期建设。(市信用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信息中心负责)

6、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归集机制。各部门和单位根据附件2的目录要求,逐步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做到准确记录、科学分类,定期归集至市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行或省统一制定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等级划分标准,按照一般、较重和严重失信等级,定期向市信息中心报送失信信息。(市信用办会同市信息中心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7、不断扩大征信范围。根据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需要,市公安局、建设局等12个首批示范部门要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覆盖面,增加归集信息项,实现全系统企业行政处罚和各类表彰信息的完整归集;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文广新局、安监局、统计局、旅游局、城管局、民防局、物价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等部门要提供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供电、供水和供气公司要提供企业拖欠费用的信息。(市公安局、建设局、房管局、人社局、交通局、环保局、旅游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卫生局、文广新局、安监局、统计局、旅游局、城管局、民防局、物价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和燃气公司等负责)

8、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处理市信息中心反馈的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市信息中心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组织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建立一支初具规模的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市信用办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10、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计划措施和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在行业内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诚信氛围,形成社会性惩戒。(市信用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负责)

11、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申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探索实现行政管理中信用管理制度应用的突破,逐步启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015年

1、积极创造条件,逐渐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交易中心、矿业产权交易、水利工程招投标、药品集中采购、交通运输招投标等领域,实行信用审查制度,条件成熟的,实行信用报告制度。(市信用办会同建设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水利局、卫生局、交通局等负责)

2、市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过程中,实行信用审查制度,条件成熟的要实行信用报告制度。(市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食药监局等负责)

3、启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归集重点职业人群信息。市中级法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旅游局、物价局、食药监局等部门要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及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自然人信用信息。市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和燃气公司等提供自然人拖欠费用的信息。(市信用办会同市中级法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旅游局、物价局、食药监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和市燃气公司等负责)

4、加强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加强公务员、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律师等重点人群的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黄名单等失信惩戒制度,将失信行为与执业资格注册、职务(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关联管理,形成行业性惩戒。(市人社局、建设局、司法局负责)

5、完善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在市场准入、政策扶持和日常行政管理中对守信主体予以激励,对社会信用建设予以正面引导。(市信用办会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创造条件单设市信用办,成立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配备人员,保障经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市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三年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推进、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作用,带头在行政管理中应用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政务诚信的示范带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合资源,助力社会信用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做好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信用建设,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性的失信约束机制,促进行业和企业信用自律,加强诚信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公信力,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大宣传,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树立诚信典型,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用反面案例来产生社会震慑力,引起全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性惩戒,约束社会法人的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树立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督查考核,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考核办法,分解目标、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在信用管理制度应用、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建设上积极创新,实现突破,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市信用办将逐年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对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和地区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措施不实的部门和地区,督促其快速整改,加大推进力度。

附件1:市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的目标任务分解

附件2:市级部门和单位归集信用信息简要目录

附件1:

市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的目标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措施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起止时间

1

确定首批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部门

市信用办

市信用办

2013年

2

在政府采购领域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市信用办

市财政局

2013年

3

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评先评优中实行信用审查制度

市信用办

市文明办

2013年

4

在市诚信守法企业创建中实行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制度

市依法治市办

市信用办、法宣办

2013年

5

加强“一网三库”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贷数据库,启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市信用办

人行

市财政局、市信息中心等

2013-2015年

6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开展督促检查,推广经验,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整体推进。

市信用办

市信用办

2013-2015年

7

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制定社会法人、自然人黑名单和黄名单管理办法等。

市信用办

市信用办

2014年

8

在部分市级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中,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市信用办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4年

9

在部分行业的评优评先、示范创建中,实行信用审查制度。

市信用办

市文明办、建设局、人社局、

旅游局

2014年

10

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强化失信违法记录,建立黑名单、黄名单等符合食品药品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市信用办

市食药监局

2014-2015年

11

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案件,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市信用办

市物价局

2014-2015年

12

建立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失信企业的信用档案;完善劳动用工违法、劳动关系调整的信用信息记录,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创建活动,加强对劳动合同履约和仲裁的管理,建立恶意欠薪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褒奖诚信,惩戒失信。

市信用办

市人社局

2014-2015年

13

扩大征信范围,加强数据归集,对信用信息做到准确记录、科学分类、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归集机制。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失信等级划分标准,定期向市信息中心报送失信信息。

市信用办

市信息中心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4-2015年

14

及时处理社会法人、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

市各有关部门

市各有关部门

2014-2015年

15

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开展“诚信兴商月”、“重合同守信用”和“依法诚信纳税”等主题实践活动。

市信用办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房管局、物价局、旅游局等

2014-2015年

16

各县(市、区)积极申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创造条件,启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市信用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4-2015年

17

逐渐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交易中心、矿业产权交易、水利工程招投标、药品集中采购、交通运输招投标等领域,实行信用审查、信用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实行信用报告制度。

市信用办

市建设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水利局、卫生局、交通局

2015年

18

部分市级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过程中,实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制度,条件成熟的,要实行信用报告制度。

市信用办

市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

食药监局、

2015年

19

启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归集重点人群信息。

市信用办

市法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旅游局、物价局、食药监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

2015年

20

推进公务员、律师等重点人群诚信规范执业,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将失信行为与职务(职称)晋升、执业资格注册、评先评优等关联管理,实行失信惩戒机制。

市信用办

市人社局、司法局

2015年

21

建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施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的关联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深入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适应建设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市信用办

市建设局等

2015年

附件2:

市级部门和单位归集信用信息简要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信息类别

归集周期

备注

1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法院执行案件信息

2、执行案件当事人(涉案单位和个人)

2

市科学技术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信息

3、市级以上表彰信息(如科技进步奖等)

3

市公安局

1、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交通、消防、治安)

2、机动车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4

市民政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登记证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变更)、年检(审)、注销(撤、吊)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半年

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半年

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拖欠社保费用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4、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变更)信息

5、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6

市交通运输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4、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7

市环境保护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注册号)

2、行政处罚信息

3、市级以上表彰信息(如环境友好企业等)

8

市地税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3、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信息

4、税务机关公告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欠税信息

半年

5、行政处罚信息

半年

6、注册税务师信息

7、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9

市国税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3、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信息

4、税务机关公告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欠税信息

半年

5、行政处罚信息

半年

6、注册税务师信息

7、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10

市工商管理局

1、主体标识信息(机构全称、工商注册号)

2、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4、著名商标信息

5、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11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3、组机构代码证变更、废止信息

4、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5、行政处罚信息

12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行政处罚信息

3、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如GSP认证、GMP认证信息等)

5、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信息

6、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7、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13

市物价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登记(变更)、注销、(撤、吊)信息

半年

3、行政处罚信息

半年

4、价格鉴证师注册(变更)、注销(撤、吊)信息;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撤、吊)信息

半年

5、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半年

14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出口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变更)信息

3、免验企业信息

15

扬州海关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海关注册号)

2、企业海关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3、拖欠关税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1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3、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登记(变更)审批信息

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

17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行政处罚信息

3、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18

市教育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半年

19

市国土资源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信息

半年

3、行政处罚信息

4、土地评估师信息

20

市城乡建设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企业资质基本信息

3、施工许可证信息

4、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资质信息

5、行政处罚信息

6、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21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行政处罚信息

3、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4、物业服务公司信息

22

市水利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4、行政强制信息

5、市级以上表彰信息(如省水利优秀科技成果奖、省防洪和抗洪抢险先进单位等)

23

市农业委员会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行政处罚信息

半年

3、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24

市商务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经营资格证书登记、注销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4、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25

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行政处罚信息

3、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26

市卫生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3、行政许可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27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工商注册号)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更)、注销

28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工商注册号)

2、行政处罚信息

3、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29

市统计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行政处罚信息

3、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30

市旅游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导游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4、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31

市城市管理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行政处罚信息

32

市司法局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律师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4、市级以上表彰信息

33

扬州供电公司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拖欠电费信息

34

扬州自来水公司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拖欠水费信息

35

扬州燃气公司

1、主体标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全称)

2、拖欠燃气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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