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府厅发〔2009〕7号
颁布日期:2009-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赣府发〔2008〕22号文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保持企业竞争优势,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依法减免缓交有关规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落实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8〕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停止审批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停止审批设立新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工业困难企业的税费负担。经认定的工业困难企业,缓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不是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价收取,银行部门抵押物贷款评估费减半收取;给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政策。

(四)缓缴环境资源类收费。资源开采型和消耗型企业的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环保排污费等环境资源类收费缓征一年,到2010年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期补缴。发电企业的水资源费和环保费缓征3个月。上述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二、认真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全省国税部门要公布有关增值税转型的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和操作规程,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各级经贸委要对企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牵头,省经贸委配合。

三、努力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一)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调整公路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将现有集装箱车辆适用的标准由六类调整为三类,降低集装箱车辆公路通行费。此项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大力发展集装箱铁海联运。对经厦门、盐田等港口进出口的铁路集装箱运价实行下浮,扶持进出口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对经厦门港进口铁矿石等大宗物资实行优惠运价。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南昌铁路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配合。

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组织开展净化市场环境助推企业拓展市场专项行动。搞好国外市场调查,及时了解掌握市场需求,组织参加境外展销会、交易会,广泛开展商品推介、市场开拓活动。研究制定企业“走出去”发展规划,重点推动我省有比较优势的汽车、家电、农机具、纺织服装等行业生产企业有序进入南美、非洲、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出口。鼓励企业抓住机遇,收购境外公司的经营权,拓展海外分销渠道,建立共同研发、培植产品品牌机制,共同开发利用能源和矿产资源,加快培育我省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建立境外资源勘探开发风险基金,对我省企业“走出去”从事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业务提供专项支持。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企业提供国际金融形势变化情况及国内外相关政策信息。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机械行办配合。

五、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加强政策引导。制订和完善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技术改造投资发展方向,把高新技术产业确定为技术改造投资的优先领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或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等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配合。

(二)给予资金扶持。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已经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高新产业重大项目予以资金扶持,主要采取信贷担保、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三种扶持方式。每年整合财政资金不少于2亿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新产业重大项目,引导社会投资投向高新产业领域。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三)强化协调服务。加强对高新产业重大项目的跟踪协调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新建项目及早开工,力争在建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建立项目联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工商登记、银行贷款等相关手续。加快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及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四)搞好产业招商。重点产业招商活动中注重吸引一批高水平企业和实施一批高技术含量的项目,提高高新技术产业招商项目的比重。把加强与有实力、有技术优势的境外跨国公司合作作为高新产业招商选资的战略重点,吸引跨国公司优势资本及高新技术投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此项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配合。

六、加大对“四率”领先企业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奖励力度。将“四率”奖励纳入全省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范围,每年奖励一批“四率”标兵企业和先进企业。对获“四率”标兵奖和“四率”先进奖的企业,由省政府分别授予“四率标兵企业”和“四率先进企业”称号,进行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和20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有功人员。各地在制定和安排各类工业发展和奖励资金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四率”领先的优势企业。

(二)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扶持力度。加快选择、确定和启动“四率”领先优势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引导银行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加快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的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公共技术服务组织及中介,着力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三)加大煤电油运保障力度。利用重大项目协调会、现场会、联席会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四率”领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企业煤、电、油、运和用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需求,优先安排计划、优先列入调度、优先办理手续。

(四)鼓励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节能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和鼓励“四率”领先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重点放在余热发电、电机系统节能、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上。鼓励发展能耗低、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上述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环保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配合。

七、对部分有色金属产品进行收储为稳定铜、钨、稀土等有色金属产品价格,加强资源储备,促进全省有色金属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省内国有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的阴极铜、钨精矿、APT、钨铁等有色金属进行收储。

(一)收储单位:阴极铜的收储单位为江西铜业集团公司;钨精矿、APT、钨铁的收储单位为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收储数量:阴极铜10万吨,钨精矿5000吨,APT5000-8000吨,钨铁1000-2000吨。

(三)收储价格:阴极铜按照上海金属交易所期货价格收储;钨精矿、APT、钨铁收储价格分别为6.5万元/吨,10.2万元/吨和11.2万元/吨以下。

(四)收储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若需担保可由省信用担保股份公司提供担保。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配合。

八、积极支持省内企业参与省重点工程建设

(一)重点工程建设优先使用省产品。在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重点工程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要优先使用省产品。重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省内重点企业的产品;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资质的省内招标公司提供服务;省内电厂在同等条件下,每天接受省属重点煤炭企业电煤不低于9000吨。省政府对使用本省重点企业产品较多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鼓励,进行表彰。

(二)支持省属大型建筑企业直接参与重大工程投标。落实好省建设厅、省重点办《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等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通知》(赣建招〔2008〕12号),支持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参加省内重大、重点工程及省属单位投资项目。继续支持省建工集团公司参与高速公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工程的投标。上述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九、推进省内矿产资源的整合按照《推进铅锌、钨、岩盐资源整合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铅锌、钨、岩盐资源整合。抓紧制定铁矿石、煤炭资源整合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联系协调指导钨、岩盐资源整合,省国资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联系协调指导铅锌、铁矿、煤炭资源整合,确保2009年底前完成铅锌、钨、岩盐、铁矿、煤炭资源整合任务。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融资作用

(一)建立全省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办召集,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省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信用担保股份公司等单位参加,建立全省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着重研究加强企业融资担保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向省政府提出建议;探索企业融资担保综合监管的有效措施;解决影响企业融资担保的关键因素和症结问题。对于急需解决的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可通过联席会议直接上报省政府。

(二)分头筛选推荐企业融资担保项目。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在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分头筛选并向联席会议推荐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大项目和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融资担保的筛选和推荐,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的筛选和推荐,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工业园区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的筛选和推荐。

(三)加大对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各担保机构尤其是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工业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原则上要占90%以上。此项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落实。

(四)扩大园区“统借统还”贷款规模。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省信用担保股份公司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共同担保,争取增加工业园区企业流动资金“统借统还”项目20个以上。

十一、加大工业园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

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原则,2009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安排2亿元资金,为工业园区免费培训新招劳动力36万人。具体操作办法为:

(一)计划申报。由各工业园区组织企业根据用工培训需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计划。

(二)培训组织。企业根据用工需要,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也可直接组织培训。

(三)技能考核。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参加了培训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技能。

(四)资金拨付。经考核评估合格后,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园区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按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业介绍和技能鉴定。每年从省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工业园区企业免费职业介绍,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鉴定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配合。

十二、依法依规适当降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门槛

(一)适当降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工业园区企业职工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落实。

(二)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落实。

(三)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1-4级因工伤残人员(含职业病)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费、工亡人员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属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在原国有企业预留资金中解决,预留资金不足的由原国有企业隶属的人民政府确定解决办法。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落实。

(四)企业因工、因病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且符合当地城乡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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