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赣市府发〔2010〕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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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我市矿产资源丰富,钨、稀土、锡、萤石等资源优势明显,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钨、稀土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规划》是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对加强地质工作,科学发展矿业经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赣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务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矿区土地复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构建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加强基础地质工作,构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成果社会化服务体系,科学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加强钨、锡、稀土、萤石等重要矿产资源的潜力评价,实施重点成矿区带、大中型矿山深边部整装勘查,争取国家和省级基金投入,增加钨、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矿种的保有资源储量。严格勘查项目监督管理,改善勘查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钨、锡、稀土、萤石等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严格执行钨、锡、萤石矿山开采总量与火工产品挂购制度,确保矿山企业按照总量指标组织生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加大采石取土限制力度。实施节约与综合利用重点工程,推动矿业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勘查开采分区制度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推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促进钨、稀土、萤石等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不断壮大矿业产业基地,逐步形成矿业经济区规划、集中、合力发展优势。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治理项目,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体系,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做好《规划》组织实施。《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在《规划》指导下,抓紧做好县(市、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颁布实施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采石取土、重点矿区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专项规划。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并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环保、水保、国土、林业、安监等部门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附件:1.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文本
2.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附表
3.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附图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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