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赣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赣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赣市府办字〔2013〕124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赣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52号)精神,为认真做好赣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将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将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准确把握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驻市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要求组织开展,其普查工作不纳入我市的普查范围。具体普查内容、目录及操作细则由市普查办(市文物局)根据上级规定制定下发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按照全省的统一步骤,此次普查从2013年开始,到2016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底前完成普查第一阶段工作,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建普查队伍;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2016年1月至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发布普查成果。
四、全面保障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组织普查。市政府成立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机构,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同时,普查经费按规定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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