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五山”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五山”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府发﹝2013﹞36号

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孔目江区管委会、仙女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五山”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9日

关于加强“五山”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

毓秀山、百丈峰、大岗山、蒙山、九龙山(以下简称“五山”)是我市重要的自然生态屏障,有“新余绿肺”之称。近年来,由于重开发、轻保护,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山体受到损毁,影响了城市生态和景观。为切实加强对“五山”的保护和利用,加快推进美丽新余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具体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从建设美丽新余的大局出发,全面加强“五山”山体保护和生态治理、修复,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谐统一,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部门联动、属地管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以“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为宗旨,全面取缔“五山”保护区内的非法生产企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进生态修复工程,建立“五山”保护利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五山”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

三、工作步骤

“五山”保护利用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㈠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

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孔目江区管委会、仙女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山体保护区内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对保护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所辖山体保护利用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范围,确定整治对象。此项工作在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

㈡联合执法、综合整治阶段。

整治方案确定后,对“五山”保护区所有的整治对象,由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从有关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建三个联合执法组。按照保留一批、整治一批、关停一批的思路,保留证照齐全、开发规范的企业;对证照齐全,但开发不规范的企业,主要从破坏林地面积、环境污染程度、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入手,依法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对证照不齐全的企业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责任。此项工作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

㈢建章立制、生态修复阶段。

“五山”保护区内的矿产等企业整治后,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分宜县、渝水区、孔目江区、仙女湖区政府(管委会)的指导,分别制定所辖已破坏山体的生态修复方案,明确修复时间节点,并按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封山育林、补植补造和矿区复绿改造等工作,实现“五山”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

市政府办公室要牵头拟制关于加强“五山”保护利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举措和相应责任,构建“五山”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此项工作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市规划局指导分宜县、渝水区、孔目江区、仙女湖区政府(管委会)遵循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制定所辖山体保护利用的综合规划,明确保护区的面积与界线,确定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合理利用区域,实行差别化管理。此项工作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工作举措

㈠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市“五山”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相关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㈡明确责任分工。分宜县、渝水区、孔目江区、仙女湖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山体保护利用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的指导,依法履职、各司其责,统一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五山”保护利用工作稳步推进。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林业局)负责“五山”保护利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督促有关县区加强“五山”封山育林、补植补造和矿区复绿改造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加大执法力度,严惩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的行为。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拟制关于加强“五山”保护利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举措和相应责任,构建“五山”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

——市发改委负责对“五山”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有关要求严格把关;对取缔关闭对象,协调电力部门限期予以停电;对符合环保要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主动对接,想方设法包装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

——市工信委负责对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企业,积极帮助其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市住建委负责对毓秀山植物景观改造施工的监管,对毓秀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许可按有关要求审批,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的,加强执法,责令整改。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五山”保护利用专项工作;帮助相关县区、乡镇和有关企业争取各类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

——市监察局负责“五山”保护利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保护利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五山”保护区内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破坏“五山”保护利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五山”保护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要控制增量,严把新批采矿企业关;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制定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五山”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监管,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行为依法处理。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有关县区制定所辖山体保护利用的综合规划,并按法律程序完成申报审批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五山”保护利用工作相关文件涉及法律法规方面问题的审核,以及对“五山”保护利用相关执法行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严格审批“五山”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抓好有关项目环保工程的竣工验收;加强“五山”保护区企业的环境监管,指导企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三废”达标排放。

——市工商局负责严控市场准入,对未取得矿山开采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的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负责查处“五山”保护区无证开采、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督促企业有序安全开采,对取缔关闭企业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农业局负责加强“五山”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依法监管,指导经营业主提高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改善生态环境。

㈢强化监督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推进“五山”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发现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迅速督促整改。要完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未能按时完成计划进度要求的单位部门,采取下达督办单、进行约谈等形式,推动工作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及时落实到位。

㈣完善绩效考核。市绩效办要对绩效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自2014年起将“五山”保护情况等生态指标纳入县、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权重。

㈤加大宣传力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定“五山”保护利用宣传教育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五山”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曝光破坏“五山”生态环境的典型事例,营造“五山”生态保护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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