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余府发〔201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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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余府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㈠重视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和依法行政优秀干部的使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与问题的能力,使其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要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在坚持依法办事上做出实绩的优秀干部。〔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㈡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察,拟任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考察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3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政府领导学法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学法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
㈣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凡未参加培训或连续两次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协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㈤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要建立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等应当建立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查阅场所;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也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查阅场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区)政府(管委会)〕
㈥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每2年应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应将保留并继续执行的文件汇编成册,同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经评估后按一定程序重新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完善备案工作体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审查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发文前,按要求报送市政府接受前置审查。承办备案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坚决予以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由负责备案的法制机构提请备案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各级政府(管委会)还应建立健全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率、及时报备率、合格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㈧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进行风险评估。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完善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重大决策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㈨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
㈩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应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在不断总结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完善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切实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起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落实。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文化、交通等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
(十二)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同样情形应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应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现象。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考评制度。继续将依法行政纳入全市绩效考评和行政效能考核范围。严格按照《新余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单位)绩效考核办法》(余府发〔2009〕21号)、《新余市驻市中央省属单位绩效评议办法》(余府发〔2009〕22号)等文件有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要求,定期对全市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和行政效能进行考评,对执法过错或错案进行责任追究。测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办单位:市人保局、市编委办公室、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严格《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委托书》的核发和管理。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其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上交核发机构销毁。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登报声明作废。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办理情况统一登记造册,并实行专人负责、微机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办理行政执法证书,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应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八)切实增强行政监督效能。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协办单位:市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
(十九)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制定并完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
(二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的行为,以及因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格按照《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抓紧建立行政调解机制,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调解作用。行政调解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以及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职权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基层人民政府应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
(二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事项信访件转送工作等制度。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应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引导公民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指派或者委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重大行政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责任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二十五)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及举报投诉等制度,继续抓好网上审批试点,逐步推行网上审批。〔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工信委〕
(二十六)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认真执行《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扩大行政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抓好“两集中”、“两到位”等制度的落实,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协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十七)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都应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纲要》的力度,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管理,善于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八)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各级政府每年应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应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九)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级政府(管委会)应保证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人员培训、调研等工作的必要经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工作部门应有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编委办公室,协办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十)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特别是大力加强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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