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各区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执法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各区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执法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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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各区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执法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本政发〔2010〕25号)精神,促进县(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通知》(本政发〔2008〕2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各区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执法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政发〔2010〕25号文件已明确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下放各产业园区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其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各区政府综合执法局行使。其中,平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明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明山汽车零配件产业园及卧龙北方汽车服务业产业园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溪湖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本溪东风湖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南芬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南芬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市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分局负责本溪高新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其他区域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一般指经正式建筑设计和计算、且已做规范性建筑基础的非简易性建设工程。
三、城市建成区内市容管理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区两级综合执法部门继续按照本政发〔2008〕20号文件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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