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阳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35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并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现将《辽阳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辽阳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2006年以来,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7号)要求,我市已基本完成国有农场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党政机构、公检法司、农事站所等社会机构的分离工作,但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管理等社会职能改革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为巩固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负担,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继续发挥国有农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带动示范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2006年以来实施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有效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加快实施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努力实现4个目标:

1.在巩固我市2006年以来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其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与本地同类社会职能机构享受相同补助政策和标准。

2.进一步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继续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保障农工权益,实现农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3.通过深化改革,着力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总结已实施改革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根据国有农场的实际情况,在改革方式上区别对待,确保改革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2.统筹规划,互相衔接。在上级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拟实施改革国有农场面临的实际情况,在机构、人员、财政补助政策等方面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执行过程中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有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有关政策相衔接。

3.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财力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区分各类社会职能机构的不同属性,分类制定我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措施。对于此次准备分离的社会机构,要处理好机构性质、在职和离退人员归属、财政补助政策等各方面关系,避免出现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4.各负其责,共同负担。在此次深化改革中,按照隶属关系,市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市直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切实承担起经费保障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改革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改革范围。此次深化改革的范围包括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农牧渔良种场(包括原种场和示范场)。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根据省要求另行部署。

(二)改革内容。此次深化改革内容主要是指按照辽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的要求,在将国有农场所办的普通中小学、党政机构、公检法司、农事站所等社会机构进行分离的基础上,针对市、县(市)区国有农场目前尚未改革或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其他社会职能进行深化改革。具体内容包括:

1.分离场办医疗卫生机构。

2.推进仍由国有农场承担或部分承担的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乡村道路、民政优抚、文体广播、农村生活用水用电、移民安置、社区管理等社会职能改革。

(三)改革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全部实行场内内部分离。

1.场办医疗卫生机构。将场办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即将国有农场职工医院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编制和职能实行分离,所需经费按照不低于当地乡镇卫生院的标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职工医院原有职工身份不变;新录用人员按照乡镇卫生院人事用工制度办理。

2.其他场办社会职能机构。国有农场承担或部分承担的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场域道路、民政优抚、文体广播、农村生活用水用电、移民安置、社区管理等社会职能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继续由农场管理,实行内部分离,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经费保障

我市国有农场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分离条件,仍由国有农场管理的社会职能机构,各级财政原则上依据隶属关系,并结合社会职能性质、土地面积、服务对象人数、工资调整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国有农场给予适当补助。

四、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与国有农场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性、社会性特点导致暂不具备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条件的国有农场,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将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实行内部分开,同时,制定改革的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改革。

(二)将国有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我市国有农场是农业和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公共服务等经济和社会事业要统筹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对已分离机构的保障政策,将已分离机构全面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法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各类专项转移支付的补助范围。相关县(市)区财政要强化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按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各项补助资金。确保国有农场与当地乡(镇)、村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推进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快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理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继续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制定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切实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增加农工负担。市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杜绝由农工承担办社会职能各项费用的现象,坚决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加重农工负担,确保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农工。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涉及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涉及农工筹资筹劳的项目和标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事关国有农场的发展和稳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在巩固和发展2006年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发挥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对深化改革工作的领导。要通过调查研究,确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工作细则和经费保障措施,并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于10月底前,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11月初,市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全市工作总结,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接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检查组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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