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8-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铁政发〔20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青岛中石化地下输油管线“11·22”爆炸事故教训,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监管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市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全市地下管网的坐标、高程等基本数据进行测绘,完成全市城市地下管网普查,绘制全市地下管网电子地形图;全面清除中心城区内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及构建物,确保不发生新的违章占压问题;对全市区域内所有新建、在建或建设完成的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储罐)和输油气长输管线进行检验检测,对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对已开工建设或建设完毕但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地下管网建设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完善相关核准手续,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现象的发生。
二、任务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地下管网的排查和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城市地下管网建设企业依法认真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划定城市燃气地下管网保护区,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地下管网、危害地下管网安全及无证照经营行为;会同规划部门完成全市地下管网的测绘工作,做到“有管就有图”。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输油气长输管线的普查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输油气长输企业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依法标识输油气长输管线保护区,打击各类危害输油气长输管线安全行为;督促输油气长输企业对管线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安全影响的情况提出安全防护方案,并组织论证;明确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安全管理界线,依法对除城市门站外的燃气长输管线实施管理。
(三)质监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法》,协助主管部门联系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对城市地下燃气管线(储罐)和输油气长输管线进行检验检测。
(四)规划部门应依法对地下管网项目进行规划审批;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未经规划审批私自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与相关部门配合,对地下管网进行测绘,形成全市地下管网电子地形图。
(五)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拆除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配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未批先建的各类地下管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或责令停止建设。
(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城市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综合协调职能,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地下管网和地下输油气管线安全监管责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地下管网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制定并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制定治理计划,确定完成时限,安排专项资金,强化部署和监督检查,保证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合作,责权统一”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管网安全,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整体合力,集中精力打赢城市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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