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海东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2010—2014年)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海东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2010—2014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海东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2010—2014年)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海东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意见(2010—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关于深入推进海东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意见
(2010—2014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2010—2014年)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结合海东实际,现就20210年—2014年深入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主线,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机制,制定学法计划,健全法制讲座制度,加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工作力度。2011年前全面落实行署、各县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水平。(地区司法局、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和比重。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意识,提升依法办事能力。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信服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创建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地区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加快改革步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4、依法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逐步实现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行署办公室、地区编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5、严格机构编制管理。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科学合理设置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健全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制度,逐步在全地区推广实施。(地区编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6、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推进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乡镇职能转变。完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依法稳步推行事业单位岗位全员聘用制度。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切实加强对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管。(地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7、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动公共财政向农牧区倾斜、向基层倾斜、向环境更艰苦的地区倾斜。增加地区对下转移支付,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将所有行政费用支出纳入预算范围。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非税收入等改革,创新财政投入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地区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8、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提高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能力,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推动民生建设,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镇职工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继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救助制度,健全覆盖县、乡、村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9、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确保工程项目的审批合法、公开、透明。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监督职责。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信息和目录。建立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商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0、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及交易监管,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改进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强化监管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青海地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青海地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地区财政局、国资委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1、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决策权限,强化决策主体责任,实现事权、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行署办公室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决策规则,加强行政决策的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度。重大行政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如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行政决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行署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3、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纠正改错机制。(地区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
14、完善制度监管机制。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未明确有效期的,原则上以5年为时限。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按制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每2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署办公室、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5、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和群众举报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上网公布。(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改进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16、改进行政管理方式。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县和行署各部门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变更、撤回、撤销,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进一步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规定、妨碍本地区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保留的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加强监管。(地区编办、监察局、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7、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各级政务大局和部门办事窗口建设,完善政府公众信息网络、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行署办公室,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18、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和完善地、县政府各部门电子政务平台,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基本实现地、县两级行政机关网上政务公开、网上协同办公。(行署办公室、监察局、经商委、财政局、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9、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工作实效,积极维护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行风建设,狠抓工作落实,严肃查处乱收费和价格欺诈等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探索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提高政府履行职能的公信力和诚信度,建立失信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行署办公室、地区经委、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0、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自律性组织,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拟定、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市场中介解决的事务性、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职能移交给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积极从源头上消除执法行为中的腐败现象。(地区编办、监察局分工负责,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1、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相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大对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力度,促使其落实办事公开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水平。(地区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六)推进公正文明执法,构建和谐执法环境。
22、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凡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违反规定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规范行政执法机构,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地区编办、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3、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评议考核、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的有效办法,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考核科学、评价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4、继续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海东地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在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每年案卷评查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5、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裁量权,应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并将规范标准公布执行。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继续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及时在政府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信息,未经确认和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持有和使用国务院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件的,使用机关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造册备案并接受统一监督。(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七)健全协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27、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规范行政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特别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体系,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作机制,发挥大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效能。(地区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8、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突发性事件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加大应急管理投入,着力完善包括监测、信息报告、防灾救灾等内容的应急处置体系和平台。(行署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9、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拓宽大接访工作格局,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着力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整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资源,依法分流信访问题,促进信访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地区信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0、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优化复议资源,整合复议力量,积极推进地县行政机关复议委员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拓宽和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改进工作方法,灵活运用调解、和解、听证等多种手段,实现结案方式多元化,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率达到100%。加快行政复议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地、县级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重视群众的合法诉求,对因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1、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公务侵权并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要依法认真履行赔偿义务,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义务机关对有重大过错的人员应当进行追偿。(地区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八)完善监督机制,增强依法行政工作合力。
32、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动配合人大、政协的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行署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3、认真接受司法监督。加强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交流。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应诉。对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因不应诉而导致败诉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确保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举报行政违法行为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地区监察局,有关部门参与)
35、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以推进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为重点,加强对全地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健全投诉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监督检查,促成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坚决克服行政执法不规范、不公平现象。(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36、依法进行专门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落实行政过错问责制,强化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做好对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项目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地区审计局、地区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37、加强领导。要严格实行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健全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制度。不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行署办公室、地区编办、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8、严格考核。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范围,增加其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建立完善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任免挂钩的考核考查制度。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全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有效开展。(地区考核办、行署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9、分步实施。2010年—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2010年—2013年上半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拟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的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法治政府量化考评标准,并采取相应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2013年下半年为验收阶段,对各地区、各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奖优罚劣,推广经验;2014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整改突出问题,力争把我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向前进。(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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