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号)、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教基字〔201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人口的数量、分布等情况,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各县区要按照城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认真编制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县区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城镇新住宅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必须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按照每0.5—1万人口区域内设一所不少于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个幼儿占地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所需资金纳入土地征收、出让、熟化成本,落实选址和规模,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变更的,严格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补划,补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少于原面积。
三、市、县区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及用地规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城镇住宅区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用地,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住宅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住宅区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代建、建成后移交等内容作为住宅开发地块出让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
五、开发性质的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按“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新农村建设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县区和乡镇分担资金建设,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幼儿园建设应按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和建设规模。
六、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幼儿园应在首期建设中完成。幼儿园建成后,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配套幼儿园不能与新建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七、已建成住宅区,由各县区政府组织教育、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落实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按照幼儿园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已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成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纠正处理。
八、政府投资建设幼儿园,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定点、定位、定规模,并将幼儿园建设用地所需资金纳入周边土地征收、出让、熟化成本,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九、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规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邻近幼儿园扩建用地。
十、开发性质的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使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未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或未按规定承担配套建设费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追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
十二、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十三、住宅区配套幼儿园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移交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纳入公办幼儿园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办的幼儿园,当地政府根据办园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奖励性补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的形式承办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十四、市、县区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在核定幼儿园办园成本基础上,按优质优价、按类收费原则,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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