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明确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底数”,市编办牵头编制了《济南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公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由市编办负责按程序将《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按规定内容公开本部门(单位)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市编办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要转变管理观念,改进工作方式,强化审批责任,综合实施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验检测等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等新增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相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编办,由市编办按程序调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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