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两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两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两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4〕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公文数量
1.严格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
下列情况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通过媒体公开全文的;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贯彻省政府部门文件的;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部署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贯彻市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严格控制以召开会议名义突击发文。市政府部门不得将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
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2.除贯彻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5个和30个。
各区市、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每年1月底前,要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发文情况。
3.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向各区市政府(管委)行文部署工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重要工作,确需向各区市政府(管委)行文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二、规范公文制发
4.公文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并组织会签,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协办部门的会签意见,主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
协办部门应立足全市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会签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会签意见除应明确、有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并附相关材料,以供主办部门研究吸收时参考。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
5.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按照《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威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办理。
6.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在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须以正式请示文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并附有关辅助材料。报送公文文稿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起草文稿的依据、背景情况,文稿形成的主要过程。
②新政策要点的拟定、调研论证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事项。办理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事项的,应主要表述审查内容、审理意见、发文建议及依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应主要表述我市的新举措。
③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对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主办部门应分类表述,可整理成《会签意见汇总表》。对未予采纳的会签意见,须逐一说明理由。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依据,报市政府裁定。
④发文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密级设定等。
⑤经过会签并修改完善的文稿清样。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辅助材料。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部门会签意见及所附材料。
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③市法制办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须经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④与文稿内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上有关材料,应安排参与文稿起草、熟悉文稿情况的人员,以便当面说明情况、及时协商文稿内容或补办有关手续。
7.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有时限要求的发文事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市委、市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市政府部署重要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紧急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代拟电报文稿、会议通知,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
协办部门会签文稿,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给主办部门,紧急事项须在1日内完成并反馈。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应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于5个工作日内将文稿清样送达市政府办公室。
8.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发文依据充分、会签完备并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发文要求且文稿质量较高的,审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签。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主办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按照精简文件要求,经审核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阅示后退主办部门自行处理。
三、规范公文报送
9.各区市、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一式5份,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10.除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突发事件、涉密事项外,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11.各区市、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的白头信函或其他形式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其中涉及市政府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公文。汇报材料要坚持确有必要、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各区市、各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签报给市政府领导,不宜以机关名义报送;一般不应多头报送,确需多头报送的应予注明。
12.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13.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如申请立项、投资、财政资金、人事、编制等,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附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意见报市政府。对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予以退办。
14.各区市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同时将转办单抄送来文区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市政府办公室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
15.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公文。主管部门应提出明确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16.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和联系人,不得多头主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17.对市政府领导在公文上的重要批示,各区市、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确保市政府领导批示落到实处。需要回复办理意见的,要按批办时限回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回复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四、加强公文管理
18.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确保管理严格、利用高效。
19.严格落实涉密公文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涉密公文要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定期清理、清退或者销毁,未经批准不得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携带外出。公文确定密级前,要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要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20.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电子文稿,非涉密的通过党政电子专网传输,严禁使用互联网传输;涉密的,应使用一次性光盘,不得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21.各区市、各部门要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及时上网接收、传阅、办理公文,每个工作日上午和下午下班前各查收1次。紧急公文应当按要求随时查收。
22.各部门要按要求使用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交换中心的公文箱,非公文类物品不得通过其存放交换,文件收取完毕后及时关闭落锁,确保文件安全。通过公文箱收文每周不得少于2次,每周五必须收取1次。
五、提高公文质量
23.各区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精简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公文质量。对重要公文文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起草。各区市政府(管委)办公室和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领导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体例格式关。
24.政策性文件起草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题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要切实减少有关重要性或者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减少现状分析的一般性表述,减少现有政策的一般性陈述。大力压减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25.对各区市、各部门在公文制发、报送和办理中违反《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压减一般性活动。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大力压减一般性活动,使市政府领导同志能够腾出更多精力抓大事、议大事。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各区市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已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可视情出席。
二、严格申报程序。各区市、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须按规定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其中,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和港澳台侨活动,继续实行归口报送的办法,根据部门职责,由市台办、商务局、外办、侨办等主管部门把关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市、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邀请,不得越级和多头报送。各区市、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对临时的、紧急的活动,可即时报送。
三、统筹安排活动。副部级以上领导来威视察、调研,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根据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协调确定的方案按程序办理。市厅级领导来威考察、调研、出席会议等,由市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由市对口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正厅级领导来威,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视情陪同部分活动或委托分管领导同志陪同活动。副厅级领导来威,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可视情陪同部分活动,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国务院、省政府专项工作督查组、检查组来威,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企业、大集团的负责同志来威,提出拜会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四、简朴举办活动。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要严格执行《威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务求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一律安排在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只安排与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并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住宿用餐。除外事活动外,就餐、会见等场所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陪同考察、调研,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群众欢迎欢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