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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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政字〔201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确定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实现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城乡低保标准应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者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和30%分别测算确定。其中,城市低保标准应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应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
(二)完善低保认定条件,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坚持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3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认定实施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配备相应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有关信息。2014年,全市要建立起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救助对象。
(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家庭人口、就业、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危重病人除外),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重点核查其就业和收入变化。
(四)建立健全监管和信访核查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开展抽查和暗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逐步纳入政务电子监察体系。要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从严审批相关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政策。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规范低保工作程序
规范低保“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环节和程序,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的发生。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直接提出低保申请,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提交申请。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审核。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由镇(街道)组织村(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张榜公示评议人员名单,并对其评议结果签字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可派人员参与民主评议过程。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制定低保民主评议具体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纪律。对因不负责任造成评议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评议人员,取消其评议资格。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要邀请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低保经办人员参与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促进透明公开。严禁不经调查或采取行政命令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严禁采用分指标、定比例等方式确定低保对象。
(五)公示。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要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由镇(街道)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由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六)低保金发放。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实行按月发放。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每月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严禁发放低保金时附加任何条件,严禁村(居)委会干部、非低保家庭成员未经申请人授权代领、代发低保金、低保卡(存折)。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与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相衔接。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二)与教育救助制度相衔接。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教育救助方式,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与住房救助制度相衔接。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就业救助制度相衔接。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且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要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五)与临时救助制度相衔接。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科学的资金筹集机制,有效解决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相衔接。完善低保与就业、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就业。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低保制度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实效,防止出现救助重复、遗漏和不公。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制,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低保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督导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责任。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救助对象审核把关、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等职责。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
(二)夯实工作基础。
1.充实基层工作力量。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辖区人口5万人以下的不少于3名,5万人以上的不少于5名”的原则,合理确定镇(街道)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编制,并通过公开招考、内部调剂等办法配备工作人员。要在每个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专职承担基层民政工作。市编办、人社、财政和民政部门要联合出台低保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充实各级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改善基层低保工作条件。要为低保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建立相关的制度机制和标准规范,保障基层民政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进低保信息化建设,确保实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上审批等工作信息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加强低保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3.落实低保工作经费。要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低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长期公示、审核审批、定期复核、信访查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政策宣传。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违反原则等原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处以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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