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号:烟政发〔2012〕19号
颁布日期:2012-05-01失效日期:2017-04-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1.“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成长型小企业规模化发展,壮大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聚集区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县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落实市级现有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自主创新与转方式调结构科技引导、循环经济及节能、服务业引导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3.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2〕8号)精神,加强涉企收费的审核、公示、登记、收缴、使用管理及检查等工作,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和各种强制性中介收费、垄断经营性收费等违规行为,适时出台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政策。

4.继续执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8%。市区小型微型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规费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产品质量及设备检验检测等收费有上下限的,全部按下限执行,对新办、困难企业实行相应的减、免、缓帮扶政策。

5.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实施范围。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准予其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确实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对其核定定额时,比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适当予以考虑。建立个体工商户定期调整定额制度,确保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6.按照最高上限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7.确保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指标,督促小型微型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努力缓解融资困难

8.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和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9.健全银行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运行机制。加强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抵押产品,完善动产抵押、知识产权抵押等操作办法,扩大抵押贷款渠道。对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业务表现出色的银行机构,在增设机构和网点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0.各银行机构要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单列信贷规模,设立科学、合理的贷款不良率控制比率。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且能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单户授信额度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允许对该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11.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2.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幅高于全市银行机构中小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幅,且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比高于50%的商业银行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实际核销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的10%。

13.继续大力发展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到2012年末,全市培育1-2家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县市区培育1-2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14.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机制,在不提高其它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实际发生贷款担保代偿损失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5.引导、激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每年在市中小企业融资合作联盟中评选出不超过4家银行机构、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

16.充分发挥市级企业信贷周转资金作用,为结构调整中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县级财政也应设立相应企业信贷周转资金,优先满足小型微型企业临时周转资金需要。

17.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水平。

18.支持优势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事业,积极推进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工作。

三、支持企业创业创新

19.实施万家小微企业培育计划,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每年在全市筛选一定数量的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所需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实施千家小企业成长计划,每年在全市筛选20家成长性好的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21.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2.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新产品开发、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3.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先支持一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种子项目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发展计划。

24.小型微型企业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捐资兴办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对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租赁给小型微型企业使用。鼓励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实施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支持开拓国外市场

25.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小型微型出口企业参加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在线广交会及烟台市网上交易会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贴,对新加入“诚商网”的一般贸易小型微型出口企业所支付的入网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经贸活动的给予参展摊位费补贴。

26.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推广力度,降低企业投保费率。对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予40%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进行融资,对实际支付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贷款利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给予30%贴息,单户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7.鼓励小型微型出口企业实施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和“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补差奖励。

五、加强服务和管理

28.大力培育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队伍,推动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至少要培育建立1处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和重点园区至少要建立1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到“十二五”末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达到60处以上。对经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业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29.加快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一站式、专业性、综合性、普惠性服务,对入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房租优惠。

30.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渠道。对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招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1.对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确定合理贷款额度,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32.发挥好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人才市场、镇街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作用,每年举办制造业、服务业等专题招聘会200场以上,有序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努力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用工需求。对招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及时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促进供求双方对接。

33.本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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