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枣政办发〔2014〕13号
颁布日期:2014-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工作的意见等三项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工作的意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意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规范、减少政府会议和文件,现就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精简会议

(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时长。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枣政发〔2013〕18号)有关会议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工作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时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会议方案和拟召开会议请示,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按有关会议规定核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传真电报下发通知;原则上不再以市政府办公室便函形式印发相关会议通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集,各区(市)政府、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每月不超过2次;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各区(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每周不超过1次。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和到会讲话。每次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

(二)合理控制专题会议规模。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现场会议,一般由主办部门负责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做好协同配合;按照务实、高效、管用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参会人员,工作不相关不与会。现场会议组织集体乘车,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原则上不安排新闻报道。

(三)规范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名义召开会议。参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通知》(枣政办字〔2013〕103号)规定,凡能以保留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的,一律由各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所在部门上报会议方案,报经其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自行下发会议通知。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向下级政府发布通知,须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授权。

二、控制公文数量

(一)发文规格和条件。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印发正式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发电报的不再制发文件。严格控制以开会名义突击发文。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区(市)政府就某项工作是否印发公文作为考核项目。因工作需要,部门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采取编印文件汇编的形式,不再制发文电。

(二)控制发文数量。除贯彻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外,每年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自行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和25个。政策性文件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左右。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办公平台作用,提倡无纸化办公,据实确定文件发放范围,减少纸质文本。

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发文数量控制线。每年1月底前,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要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上年度发文情况。

(三)不予发文情况。下列情况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1.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

2.上级文件已直接印发至区(市)政府,工作部署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

3.现行文件仍适用的;

4.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

5.贯彻省政府部门文件的;

6.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够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的;

7.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的;

8.可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名义发文的;

9.部署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各种活动的;

10.贯彻市政府文件需要分解任务、明确分工的。

三、规范公文制发

(一)文稿会签。公文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并组织会签,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协办部门的会签意见,主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吸收。协办部门应立足全市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会签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会签意见除应明确、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并附相关材料,以供主办部门研究吸收时参考;无修改意见的,要明确签署“无意见”或“同意”,不能只签名。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确实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由主办部门如实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协办部门会签文稿,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紧急事项须在1日内完成并反馈。

(二)社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所称的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文稿上报。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在充分吸收协办部门会签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须以正式请示文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并附相关辅助材料。公文文稿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文稿代拟部门拟稿处理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时间,并注明拟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2.请示文件2份,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起草文稿的依据、背景情况,文稿形成的主要过程。(2)新政策要点的拟定、调研及论证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的衔接等事项。办理市政府领导批转事项的,应主要表述承办内容、办理意见、发文建议及依据;贯彻落实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应主要表述我市的新举措。(3)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主办部门对相关部门会签意见负总责,要按照无意见、已采纳意见、未予采纳意见三个类别,表述部门会签意见采纳情况,并整理成《会签意见汇总表》;对未予采纳的会签意见,须逐一说明理由;经反复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依据,报市政府裁定。(4)发文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或密级设定等建议。(5)经过会签并修改完善的文稿清样(作为请示文件附件)。(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辅助材料。包括请示文件电子版(通过政务内网邮箱或一次性光盘报送)、部门会签意见及所附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以及与文稿内容直接相关的参考材料。

4.报稿人员。报送以上有关材料,应安排办公室或相关业务科室参与文稿起草、熟悉文稿情况的人员,以便当面说明情况、及时协商文稿内容或补办有关手续。

5.时限要求。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鲁办发〔2012〕25号)的规定,有时限要求的发文事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对省政府、省政府部门、市委及市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市政府部署重要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紧急事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代拟电报文稿,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办公室。

6.审查把关。部门报送的发文请示,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发文依据充分、会签完备并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发文要求且文稿质量较高的,审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签。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主办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按照精简文件要求,经审核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阅示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以“枣政办退文字”便函,退主办部门自行处理。对不能确定是否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初步提出拟办意见,由市政府领导研究确定。

四、规范公文报送

(一)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绝密、机密事项除外。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的白头信函或其他形式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其中涉及市政府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汇报材料要坚持确有必要、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签报给市政府领导,不宜以机关名义报送;一般不应多头报送,确需多头报送的应予注明。

(二)各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一式5份,报送时间与印发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由市政府领导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市政府办公室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限回复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一式5份,报送时间与印发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如申请立项、投资、人事、编制等,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经相关部门提出会签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应附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意见。市政府部门报送的、没有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请示文件,一律不予受理。涉及申请财政资金的直接与市财政局协商,涉及办公用房的直接与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受理相关请示。对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以“枣政办退办字”便函予以退办。

(三)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单位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涉及部门过多的事项,可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解决。按照规定或惯例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如重大投资事项、重要财政事项(资金超过1000万元)、废止文件、表彰奖励、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等,须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然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报议题;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在提报议题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属企业、学校等一律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行业协会和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工作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公文;主管部门应就请示事项提出相关意见,不得转报所属单位文件。各乡镇政府、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四)对市政府领导在公文上的重要批示,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抓好工作落实;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市政府督查室对领导批示进行督促落实,确保市政府领导批示落到实处。需要回复办理意见和情况结果的,有关部门按照领导批示及市政府督查室要求及时回复上报。

五、提高公文质量

(一)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落实精简规范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公文质量。对重要公文文稿,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起草。各区(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领导把好制发公文的政治关、政策法规关、体例格式关和语言文字关。

(二)政策性公文文稿起草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要突出公文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题鲜明、结构严谨、内容详实、表述准确。要切实减少有关重要性或者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减少现状分析的一般性表述,减少现有政策的一般性陈述。

(三)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在公文制发、报送和办理中违反《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通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

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意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少会议次数。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安排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可即时召开。

二、控制会议规模。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范围为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范围为市政协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科室负责人。议题提交部门会前已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的,一般不再安排部门列席,确需列席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名单,列席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会议规模控制在45人以内。

三、精简会议议题。精心设置议题,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每次常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4个,会议时间控制在两个半小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决策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举办对外招商洽谈活动等事项,一般不一事一议,由主管部门综合调度,每半年集中研究一次。

四、严格协调把关。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特殊情况如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由议题提交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经费方面问题的,议题提交部门须在会前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连同部门会签材料一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在提报议题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五、规范报送程序。经过协调、准备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一般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议题材料进行初审,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交会议讨论。每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请示市长确定;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会前不临时受理议题。议题材料统一用A4纸张印刷,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行距为word格式30磅,标题使用2号方正小标宋字体,正文使用3号仿宋字体;由议题提交部门按标准印制,于会议召开前1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六、严肃会议纪律。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一般先由议题提交部门作汇报,汇报完毕后由分管副市长介绍议题协调情况和对决策事项的主导意见,然后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讨论。事前参与协调的部门负责同志如无新的意见,一般不在会上重复发表意见,只在必要时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请假报告单。代替列席会议的部门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情况。除议题汇报部门负责同志可带1名工作人员与会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带工作人员。所有与会工作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得在会上发表意见。

七、加强督促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督办单”。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于会后30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汇总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市政府领导

参加公务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压减一般性活动。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大力压减一般性活动,使市政府领导同志能够腾出更多精力抓大事、议大事。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已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可视情出席;分管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不再安排其他领导同志出席。

二、严格申报程序。各区(市)、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须书面写出请示,请示应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等,外事、港澳台侨、商务活动应附加主要来宾简历、来枣主要目的、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内容,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或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其中,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港澳台侨活动和商务活动,实行归口报送的办法,根据部门职责,由市台办、外侨办、商务局、招商局等主管部门把关、提出拟办意见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市)、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邀请,不得越级和多头报送。各区(市)、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对临时的、紧急活动,可即时报送。

三、统筹安排活动。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来枣视察、调研,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按照几大家办公室协调确定的方案办理。市厅级领导来枣考察、调研、出席会议等,由市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由市对口部门提出建议,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正厅级领导来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视情陪同部分活动或委托分管领导同志陪同活动。副厅级领导来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可视情陪同部分活动,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分管领导同志不能陪同活动的,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部门负责同志陪同;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陪同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补位制度安排补位领导同志或其他领导同志参加。由副厅级领导带队的国务院、省政府专项工作督查组、检查组来枣,需要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活动,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企业、大集团、兄弟地市的负责同志来枣,提出拜会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四、简朴举办活动。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务求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一律安排在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只安排与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并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住宿用餐。除外事活动外,就餐、会见等场所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陪同考察、调研,一般安排集体乘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不得在车站、码头、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群众欢迎欢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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