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4〕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确立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遵循。2014年11月1日,省政府颁布实施《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八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一个机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三项内容,标志着我省社会救助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民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总结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推进低保信息化建设,严格落实低保动态管理、定期复核、长期公示、信息录入等制度,保证低保信息数据库(金民工程)联网通畅,数据更新准确及时,确保低保公平公正、应保尽保。

(二)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市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特困人员供养、供养机构管理等相关政策,处理好《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关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互为补充完善”的原则,逐步实现分散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的整合,探索通过公办民营、购买服务、协议委托等方式,建立起统筹城乡、符合实际、广覆盖、多形式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供养条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供养机构正常运转。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机制,完善受灾人员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损毁民房重建补助、冬令春荒救助等各项政策及其工作标准,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市民政、卫生和计生等部门要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平台建设,强化对医疗救助机构的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和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明确医疗救助适用范围,因地制宜地确定救助标准,做好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五)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各项教育救助政策要求,足额配套救助资金,按时发放至各学校(幼儿园);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适当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市教育部门要制定完善符合实际的教育救助对象认定、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各项教育救助统计工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各类捐资助学活动纳入教育救助制度框架中,实现与社会救助体系的有效对接。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组织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认定及审核工作,及时全面了解教育救助需求,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救助措施。

(六)建立住房救助制度。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住房救助管理工作细则、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要与民政部门建立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与核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住房信息的精确核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健全住房救助工作网络,落实财税、金融和用地等优惠政策,规范办理程序,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有力支持。

(七)强化就业救助制度。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就业救助的制度设计,全面落实《淄博市就业促进办法》,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落实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促进措施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倾斜的保障政策,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

(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市及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同财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加快补充完善现行临时救助制度,科学规范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对象范围、核批程序、评议公示、职责分工、救助标准、社会参与、急难处置、经费保障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操作细则,加强基层救助机构能力建设,发挥“主动发现、一门受理”功能;同时不断加强与慈善救助制度的衔接,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立足创新,着力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参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模式,尽快成立民政部门牵头的市及区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要健全定期磋商、会商机制,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要研究建立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机制,实现政府管理服务与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服务的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要积极稳妥开展“救急难”工作,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不测、因病因灾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实施救助。要明确救急难对象和救助标准,落实救急难资金,规范救急难流程。要建立主动发现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公益爱心基金、开展专项服务等途径,采取点对点、一案一策等方式,有效解决困难家庭和人员面临的各类急难生活问题。要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规范化工作机制。要以救急难试点工作为依托,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市救急难工作。

(三)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2015年3月底前,各区县民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建立区县和镇(街道)两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和转办(介)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和受理、分办、转办(介)、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各类救助申请。市及区县民政部门要开通统一的民政公益服务热线,畅通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咨询政策和报告急难情况绿色通道。

(四)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2015年6月底前,市及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同时落实好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要加快建立核对工作机构,通过调整编制、购买服务等形式引进管理技术人才。要不断提高核对信息化水平,保证核对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定期采集更新制度,加强信息监管,扩大信息覆盖面,共享数据资源,提高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精确度。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等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开展慈善救助和个案救助;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主动发现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六)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以构建“大救助”工作格局为目标,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建立经济困难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编制困难家庭贫困指数,为科学救助、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服务救助提供信息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殡葬管理、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内部业务信息的共享整合,加强与卫生和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在做好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防止遗漏、避免重复,不断提升救助精细化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统筹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精神,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基层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切实加强基层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和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完善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组织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社会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社会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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