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4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淄政办发〔2016〕1号
颁布日期:2016-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4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8号),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上级文件要求,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加快制定《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政府规章和《淄博市市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文件。

二、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事故、市管企业一般事故,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提级调查;对其他一般事故,由区县政府依法组织调查。每起事故都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按时批复结案,事故责任必须追究到位。

三、强化安全生产约束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事故、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单位纳入市级“黑名单”,在媒体公开曝光,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区县、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明确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督办程序、职责等内容,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实行挂牌督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区县、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四、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完善市安全监管物联网系统,充分利用物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具备智能引导、智能辨识、智能执法功能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对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实施即时远程动态监控,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动态化、网络化、精准化,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基层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各区县、镇(街道)要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采取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以及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监工作人员。加强基层执法工作调研,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六、加强行业安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设立监管执法机构的,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已经设立监管执法机构的,在行业监管执法中要将安全生产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执法内容。

七、提高安监执法专业人员比例。加快调整安监干部结构,不断提高安监执法专业人员比例,按照“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的要求有序推进,确保2016年3月30日前达到30%,2016年年底前达到50%,2017年年底前达到75%。

八、保障安监执法经费和装备。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明确执法经费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保障措施。按照国家、省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要求,配齐执法装备和执法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改善执法工作条件。2016年6月30日前,市、区县、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执法人员要配齐执法记录仪等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九、严格安全生产执纪问责。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20号、鲁政办发〔2015〕48号文件及本通知不到位,特别是对安监机构和安监执法人员配备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者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其他非安全生产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区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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