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台站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台站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无管局发[20l3]62号

各市管理处、各设台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l3]l2l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频率台站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标杆单位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导向作用,《山西省无线电台站管理认定和考核办法》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2013年8月3日

山西省无线电台站管理

示范单位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3]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频率台站的规范化管理,使无线电频谱资源得到有效合理利用,确保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区域内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适用本办法(军事系统除外)。

第三条山西省无线电台站管理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应当是严格遵守国家和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台站管理规范,制度措施健全,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为全省其他设台单位树立标杆的单位。

第四条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全省示范单位考核、认定工作。各市管理处负责本市示范单位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太原市的相关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一安排,有序推进,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设台单位有确定的分管领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专(兼)职管理人员,能把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和台站设置使用中的问题。

2、专(兼)职管理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配合完成各项无线电管理工作。

4、按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具有国家型号核准或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5、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无擅自增加设备、改变频率、增大功率、变更台址、增高天线和改变技术参数等行为,无私购、私设和虚报现象。

6、电台操作人员自觉遵守通规通纪和保密规定,操作使用规范,记录齐全、资料档案完善、设备运行良好,不与核定项目以外的通信对象联络,不发送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7、按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不隐瞒、不拖欠、不逾期。

8、机房管理制度健全,数据及工作日志记录完整,无违纪、违规、违法现象,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七条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建设情况,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基础技术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等。

2、台站管理情况。包括:台站数量和使用情况,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及报表填报情况,遵章守法纪制度建设情况等。

3、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认定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后,统一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报(中央驻晋单位、省直单位及太原市的涉台单位直接向省无线电管理局申报)。

2、省无线电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实地核验。

3、省无线电管理局依据评审结果,认定示范单位,并予以授牌。

第九条获得授牌的示范单位在频率资源的分配、指配及台站设置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对示范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者给予表彰。

第十条省无线电管理局对示范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根据全省总体安排和要求,制定示范单位的建设内容和管理措施,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头作用,推动本市示范单位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二条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实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制度。每年2月初示范单位应对上年度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示范单位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对示范单位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示范推广。

第十三条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考评资格。示范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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