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浙江省湖州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湖委办通〔2010〕16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日
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我市各类人才创业创新热情,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2009〕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名。
第三条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实绩和业内公认。
第四条凡为湖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创业创新人才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人选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系统性、突破性、创造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科技难题,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经营管理制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使所在企业连续多年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综合竞争力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创造性开展工作,业绩卓越,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为发展我市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四)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生产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领域中,积极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七条在湖州工作的外市户籍人员以及港、澳、台胞和外国籍人员也可参加评选。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由各县区、市直属各单位负责,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照条件,层层推荐。
第九条推荐候选人应填写《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各县区、市直属各单位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审,确定候选人初选名单,并将候选人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候选人初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查,聘请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按1:1.5的比例提出拟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组意见,按应选名额确定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表彰和管理
第十四条市委、市政府对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回给本人。
对近五年内获湖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授予荣誉证书,不另发奖金。
第十五条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的奖金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以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取消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和证书,并不得参加此后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本级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各县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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