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文化部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文号:
颁布日期:1998-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1日生效日期1998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支持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制订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介绍对方国文化艺术领域的成就。

第二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活动,并向参加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第三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文物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和人员的交流。

第四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缔约双方互换下列艺术团组,每团不超过20人,为期5天。

中方派出:艺术团,1999年

立方派出:艺术团,2000年

第五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展览,随展人员各为2人,为期一周。

中方派出:艺术展,1999年

立方派出:艺术展,2000年

第六条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派4-5人的专业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一周。具体时间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七条经双方协商,可开展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八条在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提供翻译,并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在本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和保险费。

第九条在互换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向接待方提供宣传材料和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宣传、展品的拆装及展品在本国境内的运输,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和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必要时提供翻译和医疗帮助;

--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条--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9月21日在维尔纽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立陶宛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袁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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