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4-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8月27日生效日期1984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各方面的交流活动的实施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以专门议定书方式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仍按期完成正在执行中的所有项目。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朱穆之姆博布·恩乔亚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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