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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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淮政发[2007]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有效地激励我市企业上市,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补贴,三年内企业上市,财政再给予50%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拟上市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奖励性补贴。
四、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
五、拟上市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
六、企业因上市需办理集体土地征用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国家规定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契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补贴。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八、企业上市(含再融资)所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进行考核,由受益财政按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九、对我市前3家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以后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5万元。每上市一家企业,市政府奖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15万元。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200万元,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专项用于垫付上市前期费用等。企业上市成功后或3年内未能上市的企业按实际支出额偿还补充上市工作基金,每户企业垫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拟上市企业应与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企业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奖励或补贴等,如数上缴市财政。
十二、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十三、本政策意见所指的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进行股改、正式与证券公司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企业。
十四、本政策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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