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64号
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驻铁单位,下同),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非营利性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托幼园所、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凭特困证),暂缓征收污水处理费。
凡有污水处理设施或自建独立的地下排水管网,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市政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直接向辽河、柴河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污水的单位,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计量办法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据实计算。无排水计量装置的以供水量为准。生产企业的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其污水排放量按扣除水量的使用量计算。矿井污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的按排放量的50%收取。使用自备井并安装水表的单位,其用水量按水表数字计算。未安水表的单位,按水泵标称规格的抽升量和运行时间计算用水量(以运行有效时间为准),若无运行记录,按连续抽升时间计算用水量。
基本建设用水,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排水量每平方米按一吨水计算。
三、征收标准和办法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请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所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缴水费时一并征收。
有银行账户的单位,应办理托收无承付手续,由银行划拨。无银行账户的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征收部门直接收缴。
凡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月交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者,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市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作为当地污水处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排水有偿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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