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宿迁市职业教育园区等8家单位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07〕94号
颁布日期:2007-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宿迁市职业教育园区等8家单位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通知

宿政发〔2007〕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市委、市政府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举措,是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升质态、提高水平的重要途径。

按照省委、省政府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要求,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意见》(苏发改服务发〔2007〕52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考察评选和研究,批准宿迁市职业教育园区等8家单位为“宿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具体名单附后)。

希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采取得力措施,突出主导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力度,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尽快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做大做强,推动全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在集聚区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注重土地的集约利用,重视环境保护。对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对职责不清、工作不力、发展不快、未能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集聚区,将予以黄牌警告直至摘牌。

附件: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名单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名单

宿迁市职业教育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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