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完善实施程序的通知
关于扩大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完善实施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扩大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完善实施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推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2002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在全市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103号)确定的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实施以来,提高了审批效率,方便了广大群众,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从重事前审批到重事后监管的转变,营造了既宽松又规范的市场准入环境。
为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根据市委、市政府批转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2002〕12号)和第一批告知承诺制事项运作以来的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扩大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实施范围,并对原实施程序作适当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设立、变更,设立程序或者经营范围所及的各类前置审批事项,凡属本市审批职能,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原则上都纳入第二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具体见附件)。
二、运作程序
根据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运行情况,对运作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实行“一门受理、告知承诺、证照同步、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企业设立、变更申请人发放登记注册表式时,根据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同时附发有关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设立、变更的登记材料时,同时提交已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文书移送有关审批部门。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告知承诺文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步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
(四)各审批部门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实施全程监管,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格)、许可等前置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相关责任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一)审批部门相关责任
1.负责制订告知承诺书,并加盖本机关公章。
2.在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
3.制订全程监管措施,并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
4.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应将撤销许可情况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不履行监管职能或监管不力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二)申请人相关责任
1.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2.申请人违背承诺,不符合前置审批项目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生产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投资者承担。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1.牵头做好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2.代为发放审批部门编制的前置审批告知承诺文书和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收到审批部门撤销许可的抄告通知后,应据此依法作出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执照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在全市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103号)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衔接。
(二)本通知发布实施后,第一批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流程操作。相关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程序的调整工作。
(三)第二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定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第一批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按新的运作流程与之一并组织实施。
附件:1.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事项
2.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事项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事项
序号
项目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依据
1
种子经营(本级
审批权限内)
《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业局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烟草制品零售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
3
书报刊零售
《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局
《出版管理条例》
4
食品经营销售
和餐饮
《食品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
公共场所的
卫生许可证项目
《卫生许可证》
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6
企业自营
进出口权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外经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7
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扩股
受市政府委托,审批
市体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
名片印刷
《其他印刷品印刷
经营许可证》
文化(新闻
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9
旅行社
《国内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
旅游局
《旅行社管理条例》
及实施细则
10
宾馆(旅馆)
《特种行业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公安局
卫生局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1
普通货物运输
和汽车维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局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附件2:
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事项
序号
项目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依据
1
种畜禽生产
(单纯从事卵孵化)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局
《种畜禽管理条例》
2
种畜禽经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局
《种畜禽管理条例》
3
兽药经营
《兽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局
《兽药管理条例》
4
主要农作物常规
种子生产
《种子生产许可证》
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
其他种子
(林木)生产
《种子生产许可证》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
其他印刷品印刷
《印刷经营许可证》
文化(新闻
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7
音像制品
零售、出租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文化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8
电影放映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文化局
《电影管理条例》
9
营业性文艺
表演单位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化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0
电子出版物
零售、出租
《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文化局
《出版管理条例》
11
道路旅客
运输(五级)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局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2
汽车租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局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3
国内水路
运输服务业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交通局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
管理条例》
14
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5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核准证》
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6
人才中介
服务企业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人事局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17
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项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企业资质证书》
城市管理局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管理规定》
18
丧葬用品制造销售
《丧葬用品制造、销售许可证》
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
殡葬管理条例》
19
粮食制品及蔬菜
生产加工企业
《卫生许可证》
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0
拍卖行业治安许可
《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1
生产性废旧金属
回收和加工
《委托代购证》
供销社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
利用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
废旧金属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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