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建立了以覆盖城乡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帮困救助政策为辅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城乡群众生活,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与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政策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管理规范、法制保障,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帮困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要通过各方努力,逐步形成组织网络化、管理制度化、服务社会化、救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和救助能力。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宁波实际出发,立足于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从今年起,通过2-3年努力,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到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所有职工,其它各类企业及应参保对象基本覆盖到位。同时,将失业保险覆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雇工。将工伤保险扩面与养老保险扩面同步推进,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争议案件的发生,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108号),目前尚未实施的地区年内要抓紧实施。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提高职工医保水平。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城镇自由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各县(市)及鄞州区要全面建立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出台实施企业职工门诊统筹的要尽快实施。强化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和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加快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2〕125号)要求,抓紧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年内有实质性的启动,市辖各区明年上半年力争覆盖到所有被征地的镇(乡、街道),努力使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都纳入保障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农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各地实施过程中反映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有关政策。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健全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和医疗服务三大体系,逐步减轻农民治病负担。按政府资助与农民个人缴费1:1比例配套,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特困人员住院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后,其个人自负部分再给予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对其他参保人员,因发生大额医疗费用而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其合作医疗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继续给予救助。对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努力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在3年内完成镇卫生院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并按标准化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今年开始试点,2004年至2005年在全市全面推开,2006年达到农村居民应保对象的80%以上。

4.积极探索、构筑完善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要根据新形势下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力量,深入调研,统筹规划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十一五”期间的社会保障体系总框架,促进不同层次社会保险(障)制度及政策的相互衔接。当前要着重抓紧制订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1.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帮困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保障标准。要规范申请、评议、审定程序,严格按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核定收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强与失业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救助和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低保对象就业作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完善鼓励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促进低保对象实现就业。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段和高中段教育的,免交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优先提供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低保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的,酌情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及普通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和手术费等项目收费。进一步探索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逐步形成“城乡一体、救助标准有别”的医疗救助制度。

2.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力争3年内对有意愿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有计划地实施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适当高于当年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对不愿进敬老院或不适合集体生活的,村、镇及当事人需签订协议,落实供养经费和照料人,保证分散供养人员得到较好生活保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对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的投入,市财政根据各地敬老院、福利院建设的力度和规模给予适当补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挂牌命名、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按比例承担,资金缺额由县级财政补足。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经费按原财政列支渠道解决。

3.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加快建立教育救助制度,继续完善对14个乡镇和6个片义务教育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助”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帮困助学范围。逐步实施“阳光工程”,多渠道筹资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继续开展社会捐助、慈善帮扶、勤工助学、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帮助困难家庭子女完成学业。通过“生命绿卡”行动,对特殊病种的中小学生实施救助,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失学或辍学。

4.认真落实市政府《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2〕46号),对困难群众住房提供救助。对无力购房的城镇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对已租住公房的城镇困难家庭给予租金优惠。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提高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

三、加强领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

加强和做好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事关长远,事关全局,意义深远。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切实加强领导。

(一)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的法制化。有关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抓紧研究制订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募捐等救助行为,逐步形成配套规章。要健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程序,坚持公开告知和张榜公布的做法,依法做好救助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管理。

(二)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管理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为副组长,市体改办、计委、建委、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机构。市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规范工作程序。街道(社区)、乡镇已建立社会保障和救助机构的,要充实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尚未建立的必须在年内完成组建,并尽快开展工作,加强对社会救助以及劳动就业、社保、低保、优抚等社会事务的管理。要以便民服务为宗旨,积极创造条件,将乡镇服务网络逐步延伸到村,村委会要明确专门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人员。同时,结合行政事务中心、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社会救助站(室)、老年福利星光计划点、社区卫生中心、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效益叠加。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基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共同夯实工作基础。

(三)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和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年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并根据市政府要求,加快建立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所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标准,由每平方米10元提高到30元,其中每平方米10元仍充入社保风险资金,其余每平方米20元专项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重视对社会保障和救助资金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切实保证各类基金用于规定支出和困难群体的救助;要改进救助方式,有效防止救助资金的分散投入和多头使用。

(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的氛围。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和救助等公益性事业,深化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扶贫活动,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社保、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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