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衡政发〔200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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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7〕3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加强地质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服务城乡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促进地质工作健康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地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地质找矿、提高资源综合效益、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集中力量,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成矿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需求出发,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坚持发挥“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作用,积极拓展矿产资源供应渠道,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坚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完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坚持科技进步,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突出重点矿产资源勘查。以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和市内优势矿产资源为主攻矿种。重点加强煤、铅、锌、钨、锡、铜、铁、锰、金、银及岩盐、芒硝、石膏、高岭土等我市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在三塘——栗江——水口山——庙前成矿带、岭坡——九龙泉成矿带、清水塘矿区、川口钨矿矿区、白果——界牌成矿带及衡阳盆地周边成矿区重点部署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提交一批新的重要资源基地。
(二)鼓励大中型矿山深边部找矿。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危机矿山找矿计划,以理论为指导、技术创新、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鼓励资源潜力较好的大中型矿山开展矿区深边部及外围找矿工作,新增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促使各关闭矿山做好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三)强化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衡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和区划,编制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站网。实行应急处理预案制度,增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能力。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
(四)加强地质勘查规划。启动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别是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专项勘查规划的编制,合理有序地安排地质工作。将地质勘查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强地质勘查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三、完善体制机制
(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市、县(市)区应从本级矿业权价款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要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价款按规定比例分成。地质勘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进入勘查市场,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主体地位。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资源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要求执行监督管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年度计划指标,制定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全面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严格按照《矿业权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操作。
(四)实行矿产地收购储备。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可以设置专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成果直接纳入矿产地储备库;对商业性地质勘查发现的重要矿产地,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收购并纳入矿产地储备库;探矿权被依法注销、吊销或者非勘查开采活动被依法取缔后的矿业权空白区,一律纳入矿产地储备库。其资金来源、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
(一)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突出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研究和重大地质问题研究;配合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研究;积极开展共伴生矿产、低品位难以利用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工程,实行地质科技项目优先保障制度,优先安排科技新项目,优先支持重大科技计划的实施,优先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环境保护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二)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严格探矿权的初审核查程序、条件和要求。开展矿产勘查项目监督工作,完善探矿权年检制度,加强对矿产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勘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不按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勘查等违法行为。
(三)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严格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促使地质勘查单位行业诚信度不断提高。
(四)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建立加强地质工作的协调机制,逐步增加地质工作的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地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地质工作,切实提高地质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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