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新政办(2010)165号
颁布日期:2010-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10)16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水许可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单位和个人取水实行分级发放取水许可证。

下列情形由新乡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的;

(二)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用水、地热水及在新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三)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四)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外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至3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的;

(五)由新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六)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新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应当及时报新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使用水利工程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企业供水的,统一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

(三)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取水量在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其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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