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向茂名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印发向茂名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向茂名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茂府办〔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分级标准,现将《向茂名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向茂名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
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㈠重要江海堤防、水库溃决及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江河洪水泛滥致使城镇及人口聚集的村庄受淹;洪水造成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航道中断;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㈡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大雾等灾害。
㈢各县(市、区)及敏感地区的有感地震;其他地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地震。
㈣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造成铁路、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㈤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对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害或新传入我市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威胁的生物灾害。
㈦普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50公顷以上,或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原始森林、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城市水土涵养林火灾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㈧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自然灾害预警情况。
二、事故灾难类
㈠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水陆交通、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
㈡空难事故。
㈢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㈣因学校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㈤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1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㈥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㈦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者镇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近岸海域发生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赤潮。
㈧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㈨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漏事故。
㈩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十一)核技术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撒、漏、丢失或超剂量照射等辐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㈠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㈡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㈢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一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㈣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㈤发生口蹄疫、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
㈥一次发生5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㈦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㈧一次发生3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㈨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影响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四、公共安全事件类
㈠重大群体性事件
1、冲击、围攻、打砸抢烧镇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事件。
2、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群体性事件。
3、导致以下后果之一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铁路、民航、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省内主要河流航道交通中断的;造成地级以上市和重要城市交通枢纽严重堵塞的;造成大中型或重要企业停产或县以上城市主要商店停业的;造成县以上城市或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中断的。
4、阻挠、妨碍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县以上城市集体上访事件:有进京、进省行为的;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有到市、县(市、区)行为的;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事件的;地点敏感、行业重要的。
6、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或参与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
7、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且跨县(市、区)、或5人以上且跨市的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较坏影响的涉外群体性事件。
8、群众集体骚乱、暴动事件。
9、高校内发生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的事件。
10、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11、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敌对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法轮功”分子、非法宗教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12、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或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规模较大的联宗祭祖活动。
13、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14、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5、其他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㈡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威胁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及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抢劫案;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携款潜逃案;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
5、劫船(车)、暴狱、劫持人质及纵火等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犯罪案件。
6、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7、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8、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的投毒案。
9、公共场所、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
10、案值3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案值2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严重的制假、贩假案。
11、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2、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5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3千克以上的涉毒案件。
l4、涉及30人以上的偷渡案件。
15、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6、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7、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18、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说明:
1、报送紧急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随发随报。报至县级不超过1小时;报至市级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最迟不能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并要续报事件的进展、处理情况及结果。对有些特殊的案件类信息,视实际情况,从速上报。信息以文字材料为准,特别紧急而未来得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通过口头形式上报,再迅速补报文字材料。信息上报后,要立即告知上级政府办公室信息部门。
2、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重要负面事件,也要及时上报。
3、除了紧急重要信息外,各县(市、区)、市政府系统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信息;反馈国家、省、市各项新出台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领导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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